涉府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2007-02-13 16:01: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夏友锋
  执行难号称“天下第一难”,被执行人系乡镇政府的案件又是其中最难的。政府涉债的主要原因是,前些年经济过热时期盲目大办工业,企业亏损倒闭后,乡镇政府作为开办单位承担的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责任,以及集资或担保的责任;企业改制中违规操作,无偿接收企业资产,或遗漏逃避债务,或自愿承揽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还有的大搞形象工程和兴建楼堂馆所拖欠大量的工程款等。据苏北某县法院统计,截至2006年12月底,该院共有未结涉府执行案件133件(其中当年未结12件,往年积存121件),总标的900余万元,全县22个乡镇,除成立时间较短的县政府驻地镇外,21镇全部因为涉债成为被执行人,而且都另有案件在市中院或其他法院被执行。

  一、涉及乡镇政府案件执行难原因。

  1、案件多,标的大,无力履行。由于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些乡镇收入少,债务沉重,最多的一个镇涉及案件31件,标的184万元,以其现有财政收入状况短期内不可能偿清债务。

  2、诚信差,特权思想严重。涉债被通知执行后,往往一味强调经济困难,主动要求与权利人达成较长期限的和解还款协议,或请求定期交付一定金额,供法院按比例或者依先急后缓的原则偿付债权人,但定了协议基本不履行。还有的对本县法院的执行根本不予理睬,一旦采取一些执行行动,马上向县领导反映,要求对法院施加压力。

  3、强制措施采取难。不少乡镇将车辆安装为私人牌号,法院执行查证困难,即便查封了,也是扣押难、处分难。有的甚至将已被查封的车辆或其他财产处理、变卖,因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党政职务或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对其制裁更难。还有的主动要求当地法院将属于乡镇政府的楼房、车辆等贵重财产查封,但仍由其管理、使用,以之对抗外地法院执行。

  4、法院的人事属地方组织部门管理,财物由地方财政负担支出,其体制决定了法院执行中某种程度上必不得不考虑当地领导的意见和地方利益。

  二、解决涉府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和建议

  涉府案件的执行,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切实兑现,而且昭示了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和政府诚信程度,反映着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水平,也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一些权利人因为涉府案件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生产经营无以为继,生活陷入困顿,便信访、上访或投书新闻媒体,贬低涉案政府形象,指责法院执行不力,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必须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笔者认为,在现有法院管理体制下解决涉府案件执行难问题,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实行综合治理。

  1.执行工作纳入地方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将依法组织、领导和配合好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平安”、“法治”、“和谐”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范围,各级政法委成立相应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特别要针对一些乡镇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诚信意识不足,新官不理旧帐的思想实际,加强法制教育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把能否主动积极偿还欠债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考评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使偿付历史债务纳入乡镇财政预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妨害执行情节较重的,考核中给予负面评价,实行一票否决。

  2.涉府案件提执或交叉执行。

  建立并落实好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努力避免和减少自觉和不自觉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上级法院可对下级法院本辖区的涉府案件提级执行,或指定下级法院执行非本辖区的涉府案件。必要时,成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对涉府执行方案的审查,及时调度和了解执行情况,确保执行效果。为缓解涉府执行积案较多的局面,适时组织涉府案件执行会战,集中力量,交叉执行。

  3.健全完善执行立法。

  执行难现象不惟我国所独有,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日本等国均有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立法机关要借鉴他国的经验,根据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现状,尽快制定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执行法》,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促进解决执行难,彻底扭转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

  4.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加大支持法院工作的力度,及时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建立纪检、公安、检察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和工商、金融、建设、土管、出入境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协作机制,依法、及时处置抗拒执行以及转移、毁损执行财产的行为,促进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对涉府执行案件,要强化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督促制定可行方案,分类分批,主动履行义务。

  5.不断提高执行艺术

  在涉府案件执行中,法院执行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服务的意识,立足现实,立足国情,拓宽思路,讲究策略,加强协调,注重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开展经常性、多层面、全方位的法制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涉府案件执行的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健全威慑机制,对严重妨害执行和抗拒执行的人员,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第31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提高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增强其执行过程中的举证主动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铜山县法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