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拖欠五万工程款 法院交叉执结
2006-07-18 14:40:18
     中国法院网讯 (周军 严长龙)  2006年7月14日,通过交叉执行,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因镇政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拖延了三年之久的骨头案,申请人方木流终于收到了泗洲镇人民政府拖欠三年的工程款。

  2000年9月28日,方木流以德兴市香屯建筑公司名义中标承建德兴市香屯镇人民政府发包的香屯五星村公路工程。次年1月4日,双方验收结算,工程款总计31.51万余元,但香屯镇人民政府只支付了28.2万元,尚欠2.31万余元。同时应香屯镇人民政府要求从其支付的工程款中为其垫付了工程其他开支2.761万元。两项合计, 香屯镇人民政府共欠方木流5万余元。香屯镇人民政府原计划向移民办争取资金后支付该欠款,但一直未果。故方木流将香屯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2003年4月3日德兴市法院作出(2003)德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德兴市香屯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方木流支付拖欠的工程尾款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香屯镇政府没有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方木流于2004年4月16日向德兴市法院申请执行。

  香屯镇政府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以无能力偿还为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虽经执行人员的多次努力,都因该案涉及当地镇政府,加之来自镇政府辖区内各种干扰,以及镇政府经济困难等因素而执行未果。2004年6月19日法院不得不中止该案的执行。

  因该案长期未能执行,权利人方木流对此反映强烈。在集中清理积案活动中,上饶市中院于2006年4月24日将该案交叉至弋阳县法院执行。

  弋阳县法院受理后,排除干扰,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在执行中,法院发现香屯镇政府已于2006年4月合并到泗洲镇政府,故立即裁定变更泗洲镇政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该院执行干警一方面多方了解被执行人经济情况,另一方面多次到被执行人处给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宣传法律知识,动员其解决权利人的实际困难。 执行干警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感动了被执行人,于2006年7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泗洲镇政府分三次给付申请人5万余元欠款。在2006年7月14日付3万元,12月30日前付1万元,余款在2007年12月30日前付清。同时,申请人放弃本案的迟延履行金。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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