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文化巡展泡汤引发联营纠纷尘埃落定
法院认定“非典”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合同有效
2006-02-28 14:36:30
中国法院网讯 (郭京霞) “非典”前后在全国各地巡回展出的一场中国古代性文化展览,引发了合作双方北京华亿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达临文化展览有限公司的联营合同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非典”并不属于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双方所签合作协议有效,华亿欣公司未依约给付展品租金,亦未按期归还展品,已构成违约,判令华亿欣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给付达临公司展品租金及各项损失67986.2元。
此案中,达临公司为知名社会学者、亚洲与大洋洲性学联会副主席、台湾中山医学科学院院士、中国大陆唯一一家性文化博物馆的开办者、上海大学教授刘达临的任职单位,双方联合举办的几届中国古代性文化展览也均曾在社会上引起较强烈的反响,引发多家媒体的高度关注。
华亿欣公司与达临公司于2003年7月27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举办中国古代性文化展览,由达临公司负责展览的内容创意、提供展品、文字说明、布展、培训讲解员等策划工作,由华亿欣公司负责展览的申请审批、宣传运输、经营管理等实际承办,并提供场地、资金、设备支持;双方合作期限自2002年8月6日至2003年9月15日,合作期间华亿欣公司为支持达临公司的学术研究及继续收集、抢救性文物,以展品租赁的形式支付达临公司15万元,达临公司提供给华亿欣公司有关书籍、纪念品配出展览,扣除成本后的利润双方五五分成,达临公司派人参展布展等行动的差旅食宿费由华亿欣公司承担。
合同签订后,华亿欣公司向达临公司支付了10.8万元。2002年8月开始,双方先后合作在烟台、珠海、惠州等地分别举办了中国古代性文化展。2003年8月,双方合作在西安举办了展览,达临公司派员参加了布展、讲解等工作。合作期满后,华亿欣公司直到2003年11月7日才向达临公司交还了展品。后达临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华亿欣公司违约,要求华亿欣公司继续支付租金42000元及利息,并赔偿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依约履行。华亿欣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给付展品租金,且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订协议的情况下,未及时交还展品,给达临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据此,法院判决华亿欣公司给付达临公司展品租金及各项损失67986.2元。
一审宣判后,华亿欣公司不服,以双方合作期间,“非典”疫情大面积流行,系因遇到不可抗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属不可能,故双方的合同已经自动失效;达临公司请求的损失数额过高、缺乏事实依据等为由提出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遇有不可抗力时协议自动失效,但2003年4至6月间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系突然发生并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该传染病疫情通过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传染病监测、预防、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及时有效的工作,是可以被预防、控制及消除的,也是能够被预见进而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避免和克服的。双方的合作协议在2003年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并未因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亦不存在因疫情而根本不能履行的情况,并不属于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此,法院认为达临公司与华亿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现达临公司已经履行了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华亿欣公司未依约给付展品租金,亦未按期归还展品,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驳回了华亿欣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华亿欣公司给付达临公司展品租金及各项损失67986.2元的判决。
此案中,达临公司为知名社会学者、亚洲与大洋洲性学联会副主席、台湾中山医学科学院院士、中国大陆唯一一家性文化博物馆的开办者、上海大学教授刘达临的任职单位,双方联合举办的几届中国古代性文化展览也均曾在社会上引起较强烈的反响,引发多家媒体的高度关注。
华亿欣公司与达临公司于2003年7月27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举办中国古代性文化展览,由达临公司负责展览的内容创意、提供展品、文字说明、布展、培训讲解员等策划工作,由华亿欣公司负责展览的申请审批、宣传运输、经营管理等实际承办,并提供场地、资金、设备支持;双方合作期限自2002年8月6日至2003年9月15日,合作期间华亿欣公司为支持达临公司的学术研究及继续收集、抢救性文物,以展品租赁的形式支付达临公司15万元,达临公司提供给华亿欣公司有关书籍、纪念品配出展览,扣除成本后的利润双方五五分成,达临公司派人参展布展等行动的差旅食宿费由华亿欣公司承担。
合同签订后,华亿欣公司向达临公司支付了10.8万元。2002年8月开始,双方先后合作在烟台、珠海、惠州等地分别举办了中国古代性文化展。2003年8月,双方合作在西安举办了展览,达临公司派员参加了布展、讲解等工作。合作期满后,华亿欣公司直到2003年11月7日才向达临公司交还了展品。后达临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华亿欣公司违约,要求华亿欣公司继续支付租金42000元及利息,并赔偿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依约履行。华亿欣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给付展品租金,且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订协议的情况下,未及时交还展品,给达临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据此,法院判决华亿欣公司给付达临公司展品租金及各项损失67986.2元。
一审宣判后,华亿欣公司不服,以双方合作期间,“非典”疫情大面积流行,系因遇到不可抗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属不可能,故双方的合同已经自动失效;达临公司请求的损失数额过高、缺乏事实依据等为由提出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遇有不可抗力时协议自动失效,但2003年4至6月间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系突然发生并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该传染病疫情通过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传染病监测、预防、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及时有效的工作,是可以被预防、控制及消除的,也是能够被预见进而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避免和克服的。双方的合作协议在2003年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并未因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亦不存在因疫情而根本不能履行的情况,并不属于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此,法院认为达临公司与华亿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现达临公司已经履行了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华亿欣公司未依约给付展品租金,亦未按期归还展品,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驳回了华亿欣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华亿欣公司给付达临公司展品租金及各项损失67986.2元的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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