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员提供243个电话14人买房分文未得
北京典雅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判给付酬金
2006-02-14 15:10:27
中国法院网讯 (郭京霞) 李某某作为北京某小区开发商聘用的楼房销售信息业务员,向售楼处提供了200多个准备购房的客户电话,却没有拿到相应的酬金。为此,李某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经查有14人购买了房子。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按照双方约定,判令开发商支付李某某酬金17488.41元。
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间,北京典雅房地产开发公司聘用李某某为该公司楼房销售信息业务员。当时,李某某与典雅房地产公司售楼处销售主任主管口头约定,李某某向售楼处主任提供准备购买楼房的客户电话,由销售主任负责与客户沟通,如果客户及家属购买了绿茵泉城的楼房,典雅房地产公司向李某某支付总购房款的千分之四作为酬金。
2003年11月间,李某某向售楼主任王某提供了243个准备购买楼房的客户电话,约定由王某在两天内与客户联系,否则两天后客户再通过别的购房信息从别的售楼主任手中购买楼房,公司也要向李某某支付佣金。事后,王某等人告诉李某某,他提供的客户中没有人购买房屋,李某某亦未取得酬金。
李某某表示,经他调查,有16个客户购买了绿茵泉城的楼房,总购房款为495万元,按照双方约定,公司应给付酬金19800元。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典雅房地产公司支付售房佣金19800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根据典雅房地产公司提供的2003年12月购房客户明细表中载明,李某某提供的客户电话中,有14个客户在典雅房地产公司的绿茵泉城购买了房屋,总购房款为437万余元,按照约定,典雅房地产公司应支付李某某酬金17488.41元。
一中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的约定,李某某向典雅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主任提供准备购房的客户电话,销售主任与客户沟通后如该客户及家属购买了绿茵泉城的房子,典雅房地产公司将向李某某支付酬金。李某某已经履行了义务向典雅房地产公司提供了243个准备购房的客户电话,其中14个客户最终购买了绿茵泉城的房子,因此典雅房地产公司应当依约向李某某支付酬金。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间,北京典雅房地产开发公司聘用李某某为该公司楼房销售信息业务员。当时,李某某与典雅房地产公司售楼处销售主任主管口头约定,李某某向售楼处主任提供准备购买楼房的客户电话,由销售主任负责与客户沟通,如果客户及家属购买了绿茵泉城的楼房,典雅房地产公司向李某某支付总购房款的千分之四作为酬金。
2003年11月间,李某某向售楼主任王某提供了243个准备购买楼房的客户电话,约定由王某在两天内与客户联系,否则两天后客户再通过别的购房信息从别的售楼主任手中购买楼房,公司也要向李某某支付佣金。事后,王某等人告诉李某某,他提供的客户中没有人购买房屋,李某某亦未取得酬金。
李某某表示,经他调查,有16个客户购买了绿茵泉城的楼房,总购房款为495万元,按照双方约定,公司应给付酬金19800元。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典雅房地产公司支付售房佣金19800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根据典雅房地产公司提供的2003年12月购房客户明细表中载明,李某某提供的客户电话中,有14个客户在典雅房地产公司的绿茵泉城购买了房屋,总购房款为437万余元,按照约定,典雅房地产公司应支付李某某酬金17488.41元。
一中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的约定,李某某向典雅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主任提供准备购房的客户电话,销售主任与客户沟通后如该客户及家属购买了绿茵泉城的房子,典雅房地产公司将向李某某支付酬金。李某某已经履行了义务向典雅房地产公司提供了243个准备购房的客户电话,其中14个客户最终购买了绿茵泉城的房子,因此典雅房地产公司应当依约向李某某支付酬金。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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