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柯尔系企业六案宣判 返还银行1.54亿
2006-01-13 16:39:35
中国法院网讯 (郭京霞)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诉被告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和票据纠纷六案。这是格林柯尔系企业(科龙电器、美菱电器)因顾雏军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而引发的系列诉讼,案件标的额高达1.54亿元。
自2004年9月24日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与被告先后签订四份借款合同、两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依据上述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先后贷款人民币1.19亿元给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并同意承兑出票人为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总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因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雏军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上述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故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偿还借款。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诉讼,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其未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故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要求解除四份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另两份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到期,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票款。
综上,一中院判决解除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与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人民币1.54亿元及相应利息,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2004年9月24日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与被告先后签订四份借款合同、两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依据上述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先后贷款人民币1.19亿元给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并同意承兑出票人为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总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因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雏军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上述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故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偿还借款。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诉讼,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其未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故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要求解除四份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另两份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到期,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票款。
综上,一中院判决解除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与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北京格林柯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人民币1.54亿元及相应利息,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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