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9万买来瑕疵法拉利 车主告销售商欺诈败诉
2005-12-26 15:23:02
中国法院网讯 (胡瑜) 一辆极品跑车竟惹出了几场诉讼。继2003年为所购的法拉利跑车与销售商上海虹桥汽车销售公司为违约打了一场官司后,董先生又在接收车辆后以虹桥公司欺诈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一”。12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3年4月23日,董先生与虹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人民币299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红色法拉利360 SPYDER 帆布顶F1排挡轿车。次日,虹桥公司向御车行天津公司购买前述合同要求的车辆。该车抵津后,虹桥公司提车时发现车辆存在瑕疵,随即与御车行天津公司交涉,御车行天津公司表示,车辆由香港付运,车身存在轻微瑕疵在所难免,并不影响质量,且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正宗大贸进口及国家质量标准。在约定提车时间过后,董先生于2003年10月向上海市徐汇法院起诉虹桥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董先生与虹桥公司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虹桥公司将符合合同要求的法拉利汽车交付给董先生,并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的违约金。据此,双方于2004年7月14日在法院执行部门主持下,按约办理了车辆交付手续。
然而就在今年,董先生再次将虹桥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虹桥公司未告知交付的车辆就是原瑕疵车辆修复后的同一车辆,致使董先生以为是新进口车辆而予以接受。实际上,该车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电瓶并非法拉利原装、车辆部件处多处存在异样油漆、后视窗塑胶片透视效果不佳、左右侧车门窗关闭时存在时间差,且车辆里程码已达434公里。为此,董先生请求判令虹桥公司存在欺诈,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还车辆,由虹桥公司退还购车款299万元,赔偿299万元及购车损失、保险费等费用。
虹桥公司则辩称,车辆交付时已告知董先生该车外观有轻微瑕疵,虹桥公司对车辆没有做过任何调换、修复和动用。董先生在接受车辆9个月后所作的鉴定不能证明车辆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且车辆交付是在法院执行部门主持下进行,董先生已对车辆外观、里程表等进行了验收。因此,虹桥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要求驳回诉请。
御车行天津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其认为车辆已通过了商检,车辆的手续符合国家规定,故不存在欺诈行为。
经法院审理查明,系争车辆经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一般项目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车辆抵沪后,虹桥公司送交商检时发现因未关闭电池开关导致电瓶无电,遂由法拉利公司代理商指定的上海奥多迪汽车服务公司更换了电瓶。御车行天津公司随后要求代理商提供原装电瓶,被告知无存货需等待。2004年8月,奥多迪公司维修人员在董先生住处再次更换了电瓶。2004年7月2日,该车经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7月14日在执行部门主持下办理车辆交付手续时,月份车辆结算清单上注明交车时里程数为434公里。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系争车辆虽存在一定的外观瑕疵,但虹桥公司在发现后即通知了董先生,此后双方又因此进行了违约诉讼。在该案诉讼期间董先生表示,只要系争车辆通过商检,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即愿接受该车。这些足已证明董先生对该瑕疵是明知的,虹桥公司并不存在故意隐瞒车辆瑕疵的事实。
其次,董先生以车辆存在后视窗塑胶片透视效果差、车门玻璃窗存在闭合时间差等多处质量问题为由,认为虹桥公司隐瞒了质量瑕疵构成欺诈,但一方面,系争车辆已取得了中国海关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并通过了天津、上海两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取得了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应当认定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另一方面,董先生也未能举证证明系争车辆在其接收时,就存在原告所称的质量问题,故董先生主张虹桥公司存在质量欺诈也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里程码数,董先生在接受车辆时对月份车辆结算清单中车辆的里程数作了确认,现主张欺诈也不能成立。
第四,就车辆电瓶一节,虽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换装原厂电瓶,但更换电瓶的行为应认为是依约进行的维修行为,而非被告虹桥公司故意实施的欺诈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虹桥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遂判决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3年4月23日,董先生与虹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人民币299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红色法拉利360 SPYDER 帆布顶F1排挡轿车。次日,虹桥公司向御车行天津公司购买前述合同要求的车辆。该车抵津后,虹桥公司提车时发现车辆存在瑕疵,随即与御车行天津公司交涉,御车行天津公司表示,车辆由香港付运,车身存在轻微瑕疵在所难免,并不影响质量,且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正宗大贸进口及国家质量标准。在约定提车时间过后,董先生于2003年10月向上海市徐汇法院起诉虹桥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董先生与虹桥公司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虹桥公司将符合合同要求的法拉利汽车交付给董先生,并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的违约金。据此,双方于2004年7月14日在法院执行部门主持下,按约办理了车辆交付手续。
然而就在今年,董先生再次将虹桥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虹桥公司未告知交付的车辆就是原瑕疵车辆修复后的同一车辆,致使董先生以为是新进口车辆而予以接受。实际上,该车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电瓶并非法拉利原装、车辆部件处多处存在异样油漆、后视窗塑胶片透视效果不佳、左右侧车门窗关闭时存在时间差,且车辆里程码已达434公里。为此,董先生请求判令虹桥公司存在欺诈,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还车辆,由虹桥公司退还购车款299万元,赔偿299万元及购车损失、保险费等费用。
虹桥公司则辩称,车辆交付时已告知董先生该车外观有轻微瑕疵,虹桥公司对车辆没有做过任何调换、修复和动用。董先生在接受车辆9个月后所作的鉴定不能证明车辆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且车辆交付是在法院执行部门主持下进行,董先生已对车辆外观、里程表等进行了验收。因此,虹桥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要求驳回诉请。
御车行天津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其认为车辆已通过了商检,车辆的手续符合国家规定,故不存在欺诈行为。
经法院审理查明,系争车辆经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一般项目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车辆抵沪后,虹桥公司送交商检时发现因未关闭电池开关导致电瓶无电,遂由法拉利公司代理商指定的上海奥多迪汽车服务公司更换了电瓶。御车行天津公司随后要求代理商提供原装电瓶,被告知无存货需等待。2004年8月,奥多迪公司维修人员在董先生住处再次更换了电瓶。2004年7月2日,该车经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7月14日在执行部门主持下办理车辆交付手续时,月份车辆结算清单上注明交车时里程数为434公里。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系争车辆虽存在一定的外观瑕疵,但虹桥公司在发现后即通知了董先生,此后双方又因此进行了违约诉讼。在该案诉讼期间董先生表示,只要系争车辆通过商检,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即愿接受该车。这些足已证明董先生对该瑕疵是明知的,虹桥公司并不存在故意隐瞒车辆瑕疵的事实。
其次,董先生以车辆存在后视窗塑胶片透视效果差、车门玻璃窗存在闭合时间差等多处质量问题为由,认为虹桥公司隐瞒了质量瑕疵构成欺诈,但一方面,系争车辆已取得了中国海关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并通过了天津、上海两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取得了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应当认定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另一方面,董先生也未能举证证明系争车辆在其接收时,就存在原告所称的质量问题,故董先生主张虹桥公司存在质量欺诈也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里程码数,董先生在接受车辆时对月份车辆结算清单中车辆的里程数作了确认,现主张欺诈也不能成立。
第四,就车辆电瓶一节,虽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换装原厂电瓶,但更换电瓶的行为应认为是依约进行的维修行为,而非被告虹桥公司故意实施的欺诈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虹桥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遂判决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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