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诈骗3100万 法定代表人被判15年
2005-08-17 16:27:24
     中国法院网讯 (胡瑜)  上海立宇贸易有限公司明知自己没有归还债务的能力,仍诱使合同对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造成银行及其他公司损失3100余万元,8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上海立宇贸易有限公司罚金500万元,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04年1月中旬,上海立宇贸易有限公司以购货为由,与上海某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向该行支付6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以存放在宏大公司仓库内的3600吨精对苯二甲酸作质押后,取得了该行总计金额2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两张。该2000万元均被立宇公司用于支付所欠货款及日常营运。银行将3600吨精对苯二甲酸委托给同泰公司监管,龚某又冒宏大公司的名义与同泰公司签订《质押物转仓不移库仓储合同》,先后将3600吨精对苯二甲酸从宏大公司仓库中提出,用于履行立宇公司的其他合同。至案发时止,立宇公司已无能力偿还银行的1400万元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立宇公司及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其他单位印章、冒用其他单位名义及虚构销售货物事实等方法,诱使对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合计价值3100余万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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