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密存单家中被盗 存款丢失储户担责
2006-02-07 10:39:46
中国法院网讯 (刘秋苏) 储户魏久远家中失窃,设有密码的存单丢失,代他到银行挂失时,却发现存单上的2万元钱已被取走。为此,他以银行审核不严为由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日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认定银行办理存款支取并无过错,判决驳回了原告魏久远的诉讼请求。
2001年12月17日,魏久远在中国农业银行丰县一分理处存入二年定期存款2万元人民币。该存单上注明:整存整取,自动转存,支控方式为1100(即凭该存单及密码支取)。2003年12月17日,银行在魏久远定期存款二年到期之日,自动将2万元存款转存。
2005年2月2日,魏久远家中失窃,2万元的存单被盗走。次日上午,魏久远前往银行欲办理挂失,却意外发现2万元存款在存单被盗当天即2月2日就已被他人冒领。魏久远遂要求银行赔偿,但遭到拒绝。后魏久远以银行未核实取款人身份,在未要求取款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将款让小偷取走,违反了《借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本息2.12万元。
银行则称,魏久远的存单在家中被盗,是其保管不善所致。魏久远设有密码的存单被人冒领,是其本人泄密所致,因此魏久远应承担存款被人冒领的全部责任。另外,自动转存的储蓄在转存期内办理存款支取的,银行营业人员凭存单及密码发放存款,不需审验持单取款人的身份证件。故请求法院驳回魏久远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经当庭播放银行提供的录像资料,显示持单取款人是提交存单原件及输入密码后将该笔存款全部取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储户魏久远在将存款存入银行后,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办理定期存款时双方约定自动转存,且支控方式是凭存单及密码,银行于存款到期后办理了自动转存业务后,持单人持魏久远的存单及密码提取了该笔存款是事实;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本外币个人定期存款到期转存业务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客户开立个人定期存款办理自动转存的,在转存期内办理存款支取的,视同到(逾)期支取,营业网点不审验有效身份证件”;因存单持有人是转存期内支取的,故银行在办理存款支取时不审验有效身份证件无过错。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魏久远的诉讼请求。
2001年12月17日,魏久远在中国农业银行丰县一分理处存入二年定期存款2万元人民币。该存单上注明:整存整取,自动转存,支控方式为1100(即凭该存单及密码支取)。2003年12月17日,银行在魏久远定期存款二年到期之日,自动将2万元存款转存。
2005年2月2日,魏久远家中失窃,2万元的存单被盗走。次日上午,魏久远前往银行欲办理挂失,却意外发现2万元存款在存单被盗当天即2月2日就已被他人冒领。魏久远遂要求银行赔偿,但遭到拒绝。后魏久远以银行未核实取款人身份,在未要求取款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将款让小偷取走,违反了《借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本息2.12万元。
银行则称,魏久远的存单在家中被盗,是其保管不善所致。魏久远设有密码的存单被人冒领,是其本人泄密所致,因此魏久远应承担存款被人冒领的全部责任。另外,自动转存的储蓄在转存期内办理存款支取的,银行营业人员凭存单及密码发放存款,不需审验持单取款人的身份证件。故请求法院驳回魏久远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经当庭播放银行提供的录像资料,显示持单取款人是提交存单原件及输入密码后将该笔存款全部取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储户魏久远在将存款存入银行后,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办理定期存款时双方约定自动转存,且支控方式是凭存单及密码,银行于存款到期后办理了自动转存业务后,持单人持魏久远的存单及密码提取了该笔存款是事实;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本外币个人定期存款到期转存业务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客户开立个人定期存款办理自动转存的,在转存期内办理存款支取的,视同到(逾)期支取,营业网点不审验有效身份证件”;因存单持有人是转存期内支取的,故银行在办理存款支取时不审验有效身份证件无过错。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魏久远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