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举报人状告受理单位"泄密"案审结
举报人无证据证明烟草局泄密而被驳回
2006-02-13 13:29:39
中国法院网讯 (刘秋苏) 江苏省的一个体户因向烟草局举报有人违法贩卖假烟,造成后来自己被公安机关拘留,她怀疑是烟草局“出卖”自己泄漏了其举报身份所致,一怒之下将烟草局推向被告席。今日,这起国内首例举报人状告举报受理单位“泄密”案在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结,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举报人无证据证明烟草局泄密,依法判决驳回了举报人朱兰花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25日晚,丰县农民胡为亮找到经营烟酒生意的个体户朱兰花,告诉她联系到河南省舞阳县的杨欢、文利民贩卖香烟,问她是否进些便宜的香烟。朱兰花心里明白所谓“便宜的香烟”就是假烟,便假意应允下来,让把货送来。与此同时,朱兰花向被告丰县烟草专卖局举报胡为亮等人贩卖假烟,并要求丰县烟草专卖局保密,丰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承诺为她的举报行为保密。后由朱兰花假装进行假烟交易。
在朱兰花的配合下,丰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将正在与朱兰花交易的杨欢、文利民当场抓获,查获价值5万余元的假烟。丰县烟草专卖局对杨欢等人贩卖假烟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发现查获的假烟数额大涉嫌经济犯罪,遂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于3月28日将该案依法移送丰县公安局处理。移交时并没有暴露朱兰花的举报人身份。丰县公安局于2005年4月9日以朱兰花涉嫌非法经营罪予以刑事拘留。14天后朱兰花被释放。2005年9月,贩卖假烟的胡为亮、杨欢、文利民等人均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
朱兰花认为自己之所以被公安机关拘留,原因在于丰县烟草专卖局泄露了举报信息,向公安机关暴露了她的举报身份。于是,朱兰花来到丰县烟草专卖局欲讨个说法,但丰县烟草专卖局表示并未泄露朱兰花的举报人身份。朱兰花遂起诉至丰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丰县烟草专卖局泄露举报信息行为违法,并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丰县烟草专卖局则辩称移送案件时并没有注明举报人是朱兰花,公安机关拘留朱兰花是因为她涉嫌犯罪,故不存在泄密问题,况且该案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朱兰花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丰县烟草专卖局接原告朱兰花的举报后,将贩卖假烟的人员抓获,因该案的涉案货值超过5万元涉嫌犯罪,其依法将该案移交丰县公安局处理是合法的;丰县烟草专卖局在移交过程中没有暴露朱兰花是举报人的身份,朱兰花也没有证据证明丰县烟草专卖局将其举报人身份泄露给不该知道的人或单位,因此朱兰花诉请法院确认丰县烟草专卖局泄密行为违法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丰县烟草专卖局为举报人保密是因行政管理职权而派生的一项特定义务,也是其行政管理行为的内容,因此烟草局专卖以此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裁定驳回朱兰花起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朱兰花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25日晚,丰县农民胡为亮找到经营烟酒生意的个体户朱兰花,告诉她联系到河南省舞阳县的杨欢、文利民贩卖香烟,问她是否进些便宜的香烟。朱兰花心里明白所谓“便宜的香烟”就是假烟,便假意应允下来,让把货送来。与此同时,朱兰花向被告丰县烟草专卖局举报胡为亮等人贩卖假烟,并要求丰县烟草专卖局保密,丰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承诺为她的举报行为保密。后由朱兰花假装进行假烟交易。
在朱兰花的配合下,丰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将正在与朱兰花交易的杨欢、文利民当场抓获,查获价值5万余元的假烟。丰县烟草专卖局对杨欢等人贩卖假烟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发现查获的假烟数额大涉嫌经济犯罪,遂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于3月28日将该案依法移送丰县公安局处理。移交时并没有暴露朱兰花的举报人身份。丰县公安局于2005年4月9日以朱兰花涉嫌非法经营罪予以刑事拘留。14天后朱兰花被释放。2005年9月,贩卖假烟的胡为亮、杨欢、文利民等人均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
朱兰花认为自己之所以被公安机关拘留,原因在于丰县烟草专卖局泄露了举报信息,向公安机关暴露了她的举报身份。于是,朱兰花来到丰县烟草专卖局欲讨个说法,但丰县烟草专卖局表示并未泄露朱兰花的举报人身份。朱兰花遂起诉至丰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丰县烟草专卖局泄露举报信息行为违法,并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丰县烟草专卖局则辩称移送案件时并没有注明举报人是朱兰花,公安机关拘留朱兰花是因为她涉嫌犯罪,故不存在泄密问题,况且该案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朱兰花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丰县烟草专卖局接原告朱兰花的举报后,将贩卖假烟的人员抓获,因该案的涉案货值超过5万元涉嫌犯罪,其依法将该案移交丰县公安局处理是合法的;丰县烟草专卖局在移交过程中没有暴露朱兰花是举报人的身份,朱兰花也没有证据证明丰县烟草专卖局将其举报人身份泄露给不该知道的人或单位,因此朱兰花诉请法院确认丰县烟草专卖局泄密行为违法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丰县烟草专卖局为举报人保密是因行政管理职权而派生的一项特定义务,也是其行政管理行为的内容,因此烟草局专卖以此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裁定驳回朱兰花起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朱兰花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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