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龄童打水漂棍击少年致人失明"埋单"4万
2005-03-15 16:05:40
中国法院网讯 (刘秋苏) 江苏省丰县七岁顽童张天意向河面甩木棍“打水漂”,不料却恰好砸在正在游泳的11岁少年的左眼,致其左目失明。3月15日,丰县人民法院定7岁顽童承担80%的责任,判令其父母赔偿失明少年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
2004年6月27日,丰县首羡镇三年级小学生周浩然趁星期天与其他几名学生邀约一起,到河里洗澡嬉戏。下午3时许,7岁的儿童张天意拿着一根小木棍从岸边经过。张天意见河里挺热闹,就驻足看他们游泳。停了一会,他扔出手中的那根小木棍用来“打水漂”,不料恰恰砸中正在游泳的周浩然的左眼。周浩然当即惨叫一声,并奋力游到岸上。张天意见状当即吓跑。当日周浩然被父母送往医院诊治,并先后在丰县人民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行左眼晶体、玻璃体切除、视网膜切开、眼内光凝、气液交换及硅油镇充手术治疗,共住院26天,花医疗费1.5万余元,交通费1765元,住宿费350元,但是左眼始终不见好转。后经法医对周浩然的伤情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左眼视力无光感,伤残等级为八级残。也就是说,周浩然的左眼已经失明。多次索赔无果后,周浩然的父母以周浩然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张天意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万元,并保留追要继续治疗费用的诉讼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张天意用木棍无故将周浩然左眼砸伤并致其左目失明,其侵权造成了严重后果,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应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张天意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经济来源,应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赔偿费用。因周浩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力,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本案,张天意的父母对周浩然的合理赔偿范围以承担80%的费用为宜,周浩然的父母作为监护人自负20%的费用。据此,法院判令张天意的父母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周浩然各项经济损失费用合计4万余元。
2004年6月27日,丰县首羡镇三年级小学生周浩然趁星期天与其他几名学生邀约一起,到河里洗澡嬉戏。下午3时许,7岁的儿童张天意拿着一根小木棍从岸边经过。张天意见河里挺热闹,就驻足看他们游泳。停了一会,他扔出手中的那根小木棍用来“打水漂”,不料恰恰砸中正在游泳的周浩然的左眼。周浩然当即惨叫一声,并奋力游到岸上。张天意见状当即吓跑。当日周浩然被父母送往医院诊治,并先后在丰县人民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行左眼晶体、玻璃体切除、视网膜切开、眼内光凝、气液交换及硅油镇充手术治疗,共住院26天,花医疗费1.5万余元,交通费1765元,住宿费350元,但是左眼始终不见好转。后经法医对周浩然的伤情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左眼视力无光感,伤残等级为八级残。也就是说,周浩然的左眼已经失明。多次索赔无果后,周浩然的父母以周浩然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张天意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万元,并保留追要继续治疗费用的诉讼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张天意用木棍无故将周浩然左眼砸伤并致其左目失明,其侵权造成了严重后果,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应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张天意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经济来源,应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赔偿费用。因周浩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力,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本案,张天意的父母对周浩然的合理赔偿范围以承担80%的费用为宜,周浩然的父母作为监护人自负20%的费用。据此,法院判令张天意的父母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周浩然各项经济损失费用合计4万余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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