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大学生被撞出癫痫获赔20万
2005-03-21 13:10:42
     中国法院网讯 (刘秋苏)  一名正值花季的女大学生在欲穿过马路时,被一辆急速行驶的客货车撞伤,从而引发癫痫病致残。今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肇事车主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女大学生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

  现年19岁的唐校虹系重庆师范大学学生。2003年8月8日晚21时左右,当时天降小雨,路面湿滑。唐校虹徒步行至丰县凤鸣公园门口时,欲由东向西穿过马路,不料被由南向北高速行驶的一辆客货车撞上,致头部受伤。当晚,唐校虹即被送至丰县人民医院急救治疗,诊断为双额叶、右颞叶挫裂伤伴血肿、蛛网膜出血、脑肿胀等,随即施行血肿清除手术。术后有精神障碍,遗留双额骨颅骨缺损等。8月20日,唐校虹被诊断为手术后有精神症状、癫痫。后医生对唐校虹的精神状况、智力障碍情况作出诊断,并从医疗专业角度出发建议到别的医院检查智力。唐校虹的父母遂带女儿到中日友好医院作智力测验,经医院临床医学研究所对唐校虹的瑞文智力进行测验,结论为存在智力障碍。唐校虹共住院治疗214天,花医疗费10万余元。2004年10月,法医司法鉴定的结论为:唐校虹的伤情已构成七级伤残。

  经丰县交警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认定,肇事车主蒋季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校虹因车祸无奈休学后,她的父母多次找蒋季文索赔均未果。为此,唐校虹诉至丰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蒋季文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3万元,并保留继续治疗索赔的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蒋季文在路滑且有雾视线不好的城区高速行车撞伤唐校虹,侵害了唐校虹的身体健康,蒋季文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校虹因交通事故致身体严重伤害,并发癫痫病,构成伤残,造成休学,这对一个正值青春年华的大学生来讲,是一个巨大的精神打击,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令蒋季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唐校虹医疗费9万余元、护理费8451元、交通费8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10元、住宿费960元、营养费1967元、残疾赔偿金7.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计20余万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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