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六年 曾七次被司法拘留 北京一被告人被判刑
2005-05-17 11:48: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先明
  今天16日下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韩小全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被告人韩小全与北京市平谷京山滑石粉厂建立了购销关系,开始经销京山滑石粉厂生产的滑石粉、大白粉,提货后付款。1995年8月至1996年4月,韩小全从京山滑石粉厂提走的滑石粉、大白粉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1996年1月,韩小全给付货款5000元。后京山滑石粉厂向平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小全支付剩余货款。

  1998年4月,平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韩小全给付京山滑石粉厂货款近19万元。一审宣判后,韩小全虽然表示对判决不服,但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韩小全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1998年5月,该案转入执行程序。

  自1998年8月至2004年8月,经平谷法院多次对韩小全进行传唤并进行了7次司法拘留后,韩小全仍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法院另查明,韩小全从京山滑石粉厂所提的货物,主要销售给北京市朝阳区3家建筑材料制品厂,至2002年,该3家建筑材料制品厂已将货款基本结清。但是,韩小全收到货款后,仍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2002年间,韩小全购买了一辆“捷达”轿车供个人使用。2002年5月,韩小全将该车以3.7万元的价格卖出后,仍然拒绝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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