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是村民小组如何执行
2003-12-18 15:11: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迟福强 姜利民
近段时间以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被执行人是村民小组的案件。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中最基层单位,自80年代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村民小组已没有具体办公场所,实体和财产已经在联产承包责任后,按原来加入人民公社的“底垫款”返还给“入社社员”,原生产队所有的资产一次性处理完毕后,二十年来基本上都用于各村民组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上。截至目前,除个别村组外,基本上原来生产队积累的资产已消耗贻尽,所能看到的只有归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川、河流、湖泊、森林、草原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在我国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不同的历史沿革情况,分别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所有,有的属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的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还有的属村内组级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种村内组级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就是相应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是由“三级所有,队位基础”的生产队变更而来的,无论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解释,还是根据《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都是承认和保护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及其经营、管理权的。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小组就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主体。一旦出现纠纷,村民小组应该在诉讼中承担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村民小组作为被执行人,执行起来就存在一定难度。被执行人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就不存在难度。如果不能自觉履行,法院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呢?在执行过程中,各村民小组无办公场所,或有或无可供执行财产,村民组长随时随地或干或不干,这样给我们的执行工作带来难度。目前,我们国家法律无明确规定村民组长在什么程序下担任,又在什么程序下辞职,以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找不到具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和具体的办公场所。村民小组根本不具备法人的条件,所以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要送达一份相关的法律手续都找不到人和找不到场所。
作为执行人员,笔者认为:遇有此类案件是可用以下方法来执行:第一,我们应根据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能力去调查该村民组是否有经济实体,现状如何?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然后依据执行程序向该实体的责任人送达执行手续或对可供执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第二,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经济实体或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人的申请,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该村民组相关账册,查阅该村民组是否有执行能力及可供执行财产,如果存在可供执行财产,可径直执行;第三,该村民组长如果表示不在担任村民组长,亦不提供相关辞职材料的情况下,应调查该村民组长是否还在履行职务,从而认定该村民组长是否还在担任这一职务。如果担任,我们就可对该村民组长采取强制措施;第四,该村民组作为被执行人,实质上每一个村民都应该是被执行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可能对所有村民都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通过村镇等农村基层组织协助做好该村民组的工作,由村镇农村基层组织在每年收取统筹提留款时,代法院执行。这是因为:村民组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受益者也应当是全组村民,所以亦应有全体村民承担责任。对这种执行方法要严格把握好尺度,防止引起集体上访案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在我国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不同的历史沿革情况,分别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所有,有的属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的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还有的属村内组级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种村内组级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就是相应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是由“三级所有,队位基础”的生产队变更而来的,无论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解释,还是根据《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都是承认和保护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及其经营、管理权的。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小组就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主体。一旦出现纠纷,村民小组应该在诉讼中承担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村民小组作为被执行人,执行起来就存在一定难度。被执行人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就不存在难度。如果不能自觉履行,法院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呢?在执行过程中,各村民小组无办公场所,或有或无可供执行财产,村民组长随时随地或干或不干,这样给我们的执行工作带来难度。目前,我们国家法律无明确规定村民组长在什么程序下担任,又在什么程序下辞职,以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找不到具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和具体的办公场所。村民小组根本不具备法人的条件,所以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要送达一份相关的法律手续都找不到人和找不到场所。
作为执行人员,笔者认为:遇有此类案件是可用以下方法来执行:第一,我们应根据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能力去调查该村民组是否有经济实体,现状如何?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然后依据执行程序向该实体的责任人送达执行手续或对可供执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第二,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经济实体或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人的申请,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该村民组相关账册,查阅该村民组是否有执行能力及可供执行财产,如果存在可供执行财产,可径直执行;第三,该村民组长如果表示不在担任村民组长,亦不提供相关辞职材料的情况下,应调查该村民组长是否还在履行职务,从而认定该村民组长是否还在担任这一职务。如果担任,我们就可对该村民组长采取强制措施;第四,该村民组作为被执行人,实质上每一个村民都应该是被执行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可能对所有村民都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通过村镇等农村基层组织协助做好该村民组的工作,由村镇农村基层组织在每年收取统筹提留款时,代法院执行。这是因为:村民组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受益者也应当是全组村民,所以亦应有全体村民承担责任。对这种执行方法要严格把握好尺度,防止引起集体上访案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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