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涉村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2003-11-10 17:14: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韩洪道
案例一:2000年1月26日,程某申请执行其村委会27950元的案件分派到了邳州法院执行人员的手中。在接下来的执行调查中,执行人员发现这个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一方面大量的提留没有收缴上来,另一方面没有一分钱的集体资金,除了三间老旧的办公用房,没有任何集体财产。由于本村几次选举中,候选人都不能达到最低票数,村支书是从外村调派而来的,村干部从不到村办公,需要的时候电话联系。在多次联系村支书到庭未果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对村支书进行了拘留。乡镇的书记和镇长前来说情,他们都抱死一个“钱是欠了,就是没钱还”的念头。无功而返后,两个乡镇干部拍着村支书的肩膀,嘱咐对方好好的在看守所里呆上半个月,家中的事情都有他们给照顾,而且在出所的那一天专门开车来把支书接了回去。
案例二:在执行周某申请执行村委会的借贷案件中,由于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只能对其已经倒闭的村办板材加工厂遗剩的厂房进行执行。但在执行中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困难:村支书鼓动当地村民拦住法院的车辆,说这里的土地是他们队里的,这里的厂房是他们建盖的,工钱还没有给清,在村里和他们算清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动这里的东西。执行人员不厌其烦地给他们讲解有关的债权的顺位知识,但结果却发现这是一条不现实的策略。最后执行人员不得不邀请人大的有关领导和乡镇干部参与执行,问题才得到解决。可没过多久,周某就找到我们诉苦,想买其房屋做厂房的外村人都被当地百姓轰走了,而他们只愿意出极低的价格。
涉村案件的执行难的成因
一、委会欠债累累,无力偿还债务。
1.改税之前,村干部为了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在村民没有如期交纳的情况下,村委会就向银行和村民高息借贷,而目前实行费改税,村委会可供支配的钱财大大减少,无力履行法院判决,造成了目前大量的借贷案件的中结。
2.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在大力减轻农民负担,一些村委会计划外的活动没有资金。部分政治素质低下的村干部便以集体名义大举借债,中饱私囊,随意挥霍浪费;另外农村宗族势力严重,村委会成了一家之村,财务不公开,审计、监管不力,形成现在十几万到数百万的债务,高额利息如雪球般越滚越大,形成了恶性循环。
3.地方政府大搞形象工程,急于招商引资,以行政命令规定各村招商引资任务,置本地客观情况于不顾,在市场调查不充分和项目可行性论证不完善的情况下,急于上项目,向金融机构和农民借款、集资,结果亏损倒闭,负债累累。
二、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到地方行政干预。涉村案件的执行几乎都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干预,部分乡镇领导干部搞地方保护主义,或是亲自出马,或是通过上级领导打招呼、递纸条。而法院由于财政和人事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每年的人大测评等等事务的开展都与其相关,不得不注意和地方政府、部委办局的关系处理,这种进退两难的境地,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三、村委会想方设法逃避债务。一些村委会虽有偿还能力,但是却想尽一切办法逃避债务。《执行暂行条例》规定,办公楼不能查封,一事一议的基金不能冻结,这些明处的财产无法执行,而像树木、滩涂、水面养殖等集体财产多被承包到个人,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群体矛盾。由于规定村主任是人大代表的不能随便拘留,原告相对于村委会作为弱势群体,在其管辖范围之内,也不敢过于得罪对方,常常是让而又让,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逃避债务的气焰。
涉村案件的难执行,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而且带来了很大的社会危害,村委会负债累累,农民不堪其苦,干群关系紧张,农民对基层组织,对党员干部失去了信任,使基层组织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涉村案件的大量终结,造成了法院工作的被动,群众不理解法院,由此产生大量的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和暴力抗法事件。
在执行工作中,笔者认为要解决涉村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强和人大、政协等各部委办局的协调,不失时机向其宣传强化执行对于稳定金融秩序,打造诚信品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确有困难的,容易引发上访和群体性矛盾底个案执行中,可邀请相关乡镇领导和人大代表前往监督协调指导,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要依法执行,文明执行,改变过去“一副手铐一个大嗓门”的粗放执行模式。执行中既要敢于碰硬,坚守原则,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挖掘执行艺术,曲径通幽,通过各种渠道作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必要的时候可以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突破地方的保护主义。
三、涉村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常常不能一次执行到位,执行人员要作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不一定要一次执结,可以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注意村委会各项收入进帐的时间,随时和执行人员联系前往执行。这样通过多次的“挤”、“逼”,很多看似不可能的案件最终也得以执结。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法院执行局
案例二:在执行周某申请执行村委会的借贷案件中,由于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只能对其已经倒闭的村办板材加工厂遗剩的厂房进行执行。但在执行中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困难:村支书鼓动当地村民拦住法院的车辆,说这里的土地是他们队里的,这里的厂房是他们建盖的,工钱还没有给清,在村里和他们算清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动这里的东西。执行人员不厌其烦地给他们讲解有关的债权的顺位知识,但结果却发现这是一条不现实的策略。最后执行人员不得不邀请人大的有关领导和乡镇干部参与执行,问题才得到解决。可没过多久,周某就找到我们诉苦,想买其房屋做厂房的外村人都被当地百姓轰走了,而他们只愿意出极低的价格。
涉村案件的执行难的成因
一、委会欠债累累,无力偿还债务。
1.改税之前,村干部为了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在村民没有如期交纳的情况下,村委会就向银行和村民高息借贷,而目前实行费改税,村委会可供支配的钱财大大减少,无力履行法院判决,造成了目前大量的借贷案件的中结。
2.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在大力减轻农民负担,一些村委会计划外的活动没有资金。部分政治素质低下的村干部便以集体名义大举借债,中饱私囊,随意挥霍浪费;另外农村宗族势力严重,村委会成了一家之村,财务不公开,审计、监管不力,形成现在十几万到数百万的债务,高额利息如雪球般越滚越大,形成了恶性循环。
3.地方政府大搞形象工程,急于招商引资,以行政命令规定各村招商引资任务,置本地客观情况于不顾,在市场调查不充分和项目可行性论证不完善的情况下,急于上项目,向金融机构和农民借款、集资,结果亏损倒闭,负债累累。
二、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到地方行政干预。涉村案件的执行几乎都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干预,部分乡镇领导干部搞地方保护主义,或是亲自出马,或是通过上级领导打招呼、递纸条。而法院由于财政和人事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每年的人大测评等等事务的开展都与其相关,不得不注意和地方政府、部委办局的关系处理,这种进退两难的境地,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三、村委会想方设法逃避债务。一些村委会虽有偿还能力,但是却想尽一切办法逃避债务。《执行暂行条例》规定,办公楼不能查封,一事一议的基金不能冻结,这些明处的财产无法执行,而像树木、滩涂、水面养殖等集体财产多被承包到个人,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群体矛盾。由于规定村主任是人大代表的不能随便拘留,原告相对于村委会作为弱势群体,在其管辖范围之内,也不敢过于得罪对方,常常是让而又让,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逃避债务的气焰。
涉村案件的难执行,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而且带来了很大的社会危害,村委会负债累累,农民不堪其苦,干群关系紧张,农民对基层组织,对党员干部失去了信任,使基层组织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涉村案件的大量终结,造成了法院工作的被动,群众不理解法院,由此产生大量的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和暴力抗法事件。
在执行工作中,笔者认为要解决涉村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强和人大、政协等各部委办局的协调,不失时机向其宣传强化执行对于稳定金融秩序,打造诚信品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确有困难的,容易引发上访和群体性矛盾底个案执行中,可邀请相关乡镇领导和人大代表前往监督协调指导,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要依法执行,文明执行,改变过去“一副手铐一个大嗓门”的粗放执行模式。执行中既要敢于碰硬,坚守原则,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挖掘执行艺术,曲径通幽,通过各种渠道作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必要的时候可以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突破地方的保护主义。
三、涉村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常常不能一次执行到位,执行人员要作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不一定要一次执结,可以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注意村委会各项收入进帐的时间,随时和执行人员联系前往执行。这样通过多次的“挤”、“逼”,很多看似不可能的案件最终也得以执结。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法院执行局
责任编辑:崔真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