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2003-11-07 19:53: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蔡可勇 张尊敬
  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近几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执行起来相当困难执行的效果也不理想。那么这类案件的特点是什么 ,主要有那些类型,它是怎么形成的,执行起来为什么困难,我们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解决这类问题呢?

  根据参加执行工作的实际经验笔者体会到:这类案件如不能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法院的形象,更会极大的影响老百姓对当地党委政府的信任,乃至影响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在农村的推行和实施。鉴于此,笔者认为:为更好地执结该类案件,化解矛盾,保障相对人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涉及农村村民委会的执行案件主要表现为村委会与当地村民之间。涉及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民间借贷纠纷和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个别村委会为了定期足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征收任务而向当地的村民借贷高额利息的借款。任务完成后,由于村干部调整频繁或当地村委会工作不力未能及时的将应收的税费追缴上来,致使无力偿还借款。随着时间的推移,债务越积越多,最终导致负债累累。这种情况占相当大的比例。另外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出于工作需要,安排就餐招待(且不论合理不合理),长期以来也欠下不少债务。这两类债务占涉及村委会执行案件的90%。法院执行人员办理这类案件时难以取得进展,形成了事实上的执行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农村物质基础薄弱,经济欠发达。

  毋庸讳言,作为村民的自治性组织,农村村民委员会有过辉煌的过去。曾几何时,其占有着大量的社会资源:耕地,林木,池塘,各种公用设施,农机具和其他生产工具,还有大量的其他不动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原本属与集体的财产大部分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自然减值乃至灭失,或因人为的原因导致其所有权转移,而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有时甚至是无偿的。于一部分人来说是有利了,但对整个集体却是极其有害的,它直接导致集体财产的大量流失,使集体财产这块“蛋糕”最终没能做大做强,也没能形成良性循环,最终导致了集体经济实力的衰弱。这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最根本的原因。

  第二, 集体事务管理混乱,债务形成不合理。

  作为一级法人,其领导层的频繁更迭,人员配置的随意性最终导致管理的无序。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财务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监督的力度不到位,缺乏透明度的村级账务。所有的这些问题,把村委会这个装满物品的“口袋”撕开了大大的一个口子,原本满满的“口袋”最终漏的颗粒无存,当再想从里面取出东西来的时候才发现它已经空了。无奈,只好寅吃卯粮,靠举债度日。当所有的债务都是这些不合理的因素的存在而付出的代价时我们难道还指望债权的实现会很容易吗?以上两点原因客观上限制了法院的执行,导致法院没有可供执行的基础。

  第三 ,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其他不法力量的干涉使法院执行这一块时举步维艰。

  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当法院执行到这一块时,有的村委会回避问题将问题扩大化。不是想着怎么配合法院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而是将难题上交。以某某上级怎么规定,某某领导怎么说来对抗法院的执行,让法院去找其有关上级有关领导,某些政府部门及领导向法院说情及所谓的“协调”也不在少数。以上种种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玷污了法律的尊严,使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             

  第四,整个社会道德观念的扭曲,群众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对欠债者的宽容态度客观上也不利于法院的执行。

  尤其是部分村委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在审理阶段故意不到庭,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及时提供于自己有利的情况不到庭反映,同时判决下来后又不上诉,等到进入执行阶段后才提出法院的判决不公平,以各种方式对抗法院执行。这儿找上级那儿反映情况。不是从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的角度看问题,而是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时就大吵大闹,其中突出的一点是新任村干部对其前任的债务采取不承认的态度。

  第五, 村现在实行的是村级帐务镇级管理,村委会自己可以支配的财力有限。

  同时由于部分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村里没有企业及其它副业,村级收入没有保障,基于这种情况,造成有心偿还无力履行。

  第六 ,农村现在实行的是一事一议制度。

  这项制度争取的资金主要用于公益事业,不可能拿去还债。村委会肩负着维护村民利益的责任也不可能向农民分摊村委会欠下的债务,否则将激起村民的反对,村委会以后的工作将更难开展。

  以上种种基于村委会自身的以及其他的种种因素阻碍了法院的执行。针对以上分析提出下面的对策:

  第一 ,转变工作思路,变被动为主动。

  我们应该认清一点,造成涉村委会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些是客观的,这种经济能力的客观性决定了我们在执行手段上受到诸多的限制。虽然法律赋予执行人员如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的一系列措施,但在许多案件中,即使我们穷尽所有司法救济手段仍不能使申请人受偿。那么,我们必须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这种因无法受偿而遭受的风险损失当然应由申请人自己承担。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在立案时就向申请人说明这一点。另外,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建议在有些案件中向有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村委会发出司法建议书。有些村委会觉得法院的有些判决不公,自己承担责任冤,继而,常有抵触情绪。针对这些问题,应建议他们针对自身存在的漏洞加强内部事务的管理。告诉他们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以后免遭类似的损失。这样做于案件执行本身不一定有太大作用,但从长远上看,对从源头上消除法院的执行难是大有好处的。可以减轻法院的执行压力,使我们的工作由被动变主动。

  第二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法院执行工作的特点是以强制为主,以说服教育为辅。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法院必须采取果断的措施。但在采取措施时我们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涉及到村委会执行案件由法院执行人员直接前往执行,经常会遇到阻挠,村里一部分人抵触情绪大。为了提高执结率,减少执行阻力,缓解矛盾。法院可以向涉案的村委会所属的当地镇党委政府通报案情,争取他们的支持。具体做法是:将涉案的双方当事人召集到当地镇政府,邀请镇里领导到场。将问题摆到明处,明确责任,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法院执行人员进行法制宣传,讲明执行案件的目的,使案件当事人能够认识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性质,同时使他们明白法院执行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发展。针对个别村干部认为的法院搞执行就是通过拘留人达到还钱的目的的想法。法院执行人员应详细地分析对部分人员采取拘留措施的原因,通过法制宣传和思想动员,使得涉案人员端正思想,消除顾虑。这样既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轻法院的执行压力,又使当事人受到法制教育,为法院下一步做好执行工作打下基础。

  第三, 法办案与灵活处理相结合。

  在正确运用法律程序遵守实体法律的前提下,法院执行人员应在工作中深入农村,因为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都在农村,这种特殊性为执行工作提供了一定范围的执行上的自由灵活性和空间。一般情况下,大部分的村主动找到债权人,促成了和解协议;部分债权人能够体谅村委会困难,愿意自动放弃部分权利,为完全执结案件提供了可能条件。除此,可以采取承包形式,把鱼塘、土地、果园等村有财产,发包给权利人折抵债务,对于确实有困难的村委会,法院执行人员根据其村委会的还债能力,督促村委会做出还款计划,并监督他们履行。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在做好以上几点的前提下,法院应对将要执行的案件进行仔细的梳理,分清哪些是比较容易执行的,哪些是不容易执行的;按照案件类型性质,标的大小,行政区划,实行细化归口。执行人员与执行案件密切联系,把工作做细。同时,法院在执行该类案件中应继续探索新思路,正确运用法律程序,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的影响。通过各方不懈努力,使涉村委会案件能够得到及时高效的执结。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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