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村案件执行难问题浅析
2003-12-09 15:03: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武志国
法院执行工作难于开展一直是社会热点话题之一,而其中数量不多的涉府、涉村案件则是大家公认的执行难题。下面仅就涉村案件执行难问题试作探析,以期抛砖引玉,早日解决此类难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
在某基层法院现有未执结的239件案件中,涉村案件27件,其中2001年以前未执结案件12件。在27件未执结案件中,合同纠纷案件14件,占53%,欠款纠纷9件,占30%,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件,占17%。其中合同纠纷常见的有四种类型:一是承包合同纠纷,如承包果园、土地、水电管理等合同,约定期限未满,村委会便中止合同;二是承揽建筑合同纠纷,如办公楼、教学楼或村办企业建筑完工后,村委会不能按时给付工程款或完全给付引起纠纷;三是买卖合同纠纷,如在购销农用物资或原材料等方面村委会未能履约;四是技术合同纠纷,如在企业技改、整改和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村委会在技术服务等领域未能按约履行。
欠款纠纷也呈现四种类型:一是村委会为村办集体企业或兴办公益事业向银行信贷部门贷款形成的债务;二是村委会为兴办企业等筹集民间资金而形成的债务;三是村委会为集体、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出建筑队贷款担保而形成的连带债务;四是村委会承担被撤销、注销、歇业的村办或参股企业或村民小组欠债的连带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大体也可分四类:一是村委会搞公益事业工程中村民受伤的赔偿;二是产权归村委会的电力设备致他人损害所形成的赔偿;三是村委会承接倒闭企业工人工伤形成的连带赔偿;四是村办小学学生在校伤残形成的民事赔偿。
二、涉村案件执行难难在何处
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是一种特殊的被执行主体,其构成较复杂,造成执行工作难于开展,概括地说,主要难在以下四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上存在对立情绪
被执行人存在对立情绪主要表现有,合同纠纷中,村干部对村委会应负违约责任认识不清,有人甚至认为集体的土地,村委会与承包人中止合同是村委会的权力。在欠款纠纷中,主要是对村委会所负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有看法,认为为企业担保贷款、村民小组所负债,都不应变更为村委会偿还。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承担赔偿连带责任更是不能正确认识。这些认识和想法都是传统观念的突出反映,而且在与执行人员的对立行为上表现得尤为强烈。
2、确无财产可执行
在较为贫困的农村,村委会办公场所简陋,村民、干部收入低,对突发的赔偿案件,村委会几乎无能为力。如某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判决一农村小学校赔偿受害学生4万余元,村委会负连带责任。执行中村委会只得将卖废铁的2000余元给付申请人,其余赔偿金就无从支付。
3、规避执行手法多样
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定期换届选举,更换后的法定代表人坚持“本届不管上届事”,推托履行判决义务;甚至有村干部以辞职为掩护欺骗执行人员,实际却仍在职,而因乡镇领导和其他村干部无人作证配合,致使执行人员难于采取措施,无法按计划执行;有的村委会完全有履行能力,但为逃避执行,将集体收入不记账,而是在银行存入干部个人名下,使执行人员查无下落;还有个别村干部利用自身人大代表、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给执行工作人为设障。
4、极易引发群体上访
有些村干部为逃避执行,打着维护群众利益的旗号,实际却行利用群众为己牟利之事,通过煽动老百姓的对抗执行情绪,导致执行人员入村后遭群众围攻,甚或组织群众群体上访,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极为不利。因此,从稳定大局出发,这些案件不得不暂时搁浅。
三、解决涉村案件难执行的对策
涉村案件难执行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此类案件多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特点,因此需要我们从政治上、思想上、法律上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多管齐下采取措施。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无害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而言,要着重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1、确立新的执行理念。涉村案件的增多是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当事人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坚持社会正义优先的原则,穷尽法定职责,千方百计克服一切困扰,坚定走完执行程序每一步,并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使公正与效率在执行的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的体现。有了这样的新理念,才会使涉村案件难执行在实践中找到破解难题的钥匙。
2、强化教育履行效果。在执行中,要突出执行中的说理,针对村干部对案件执行对立情绪的焦点,运用情感的、法理的、现实的理念去说服感化,执行一案,教育一片,以案说法,从而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强化村干部的法治意识。还应为村干部多出主意,多想办法,多方寻求其配合执行的结合点。
3、抓好源头综合治理。要加大对涉村案件执行宣传力度,使干部学法懂法,把自己的行政工作自觉约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要建议党委、政府对村级发展思路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村委会不要在缺乏市场论证、技术管理人才和产品营销,特别是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盲目上项目。不要超出群众承受能力大办公益事业,更不要在没有 充分把握的情况下盲目从事经济活动。要加大对村级干部民主监督管理的力度,预防村干部权力的无限延伸;要发挥每个村干部的作用,把自己分管工作抓实抓细,防止一些不可预测的事故发生。通过源头治理,堵塞各种漏洞,尽可能地避免形成新的纠纷。
4、争取多方支持配合。要努力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全方位支持,积极与政府尤其是乡镇党委政府沟通、协调。要将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关领导提出司法建议,对执行预案要向有关领导通报,尤其是采取强制措施前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以取得多方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地改善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
5、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在强化教育履行、争取多方支持的基础上,执行工作要周密部署。要根据案情和村委会的经济状况,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措施。针对农村现有逃避执行的各种手法,采取相应的策略寻找执行的突破口。还可以探索采取审计调查的方法强制执行。经审计机构审计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向申请人核发债权凭证;有履行能力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审计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建议有关机关查处。对于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的不法分子,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严惩。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一、案件基本情况
在某基层法院现有未执结的239件案件中,涉村案件27件,其中2001年以前未执结案件12件。在27件未执结案件中,合同纠纷案件14件,占53%,欠款纠纷9件,占30%,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件,占17%。其中合同纠纷常见的有四种类型:一是承包合同纠纷,如承包果园、土地、水电管理等合同,约定期限未满,村委会便中止合同;二是承揽建筑合同纠纷,如办公楼、教学楼或村办企业建筑完工后,村委会不能按时给付工程款或完全给付引起纠纷;三是买卖合同纠纷,如在购销农用物资或原材料等方面村委会未能履约;四是技术合同纠纷,如在企业技改、整改和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村委会在技术服务等领域未能按约履行。
欠款纠纷也呈现四种类型:一是村委会为村办集体企业或兴办公益事业向银行信贷部门贷款形成的债务;二是村委会为兴办企业等筹集民间资金而形成的债务;三是村委会为集体、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出建筑队贷款担保而形成的连带债务;四是村委会承担被撤销、注销、歇业的村办或参股企业或村民小组欠债的连带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大体也可分四类:一是村委会搞公益事业工程中村民受伤的赔偿;二是产权归村委会的电力设备致他人损害所形成的赔偿;三是村委会承接倒闭企业工人工伤形成的连带赔偿;四是村办小学学生在校伤残形成的民事赔偿。
二、涉村案件执行难难在何处
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是一种特殊的被执行主体,其构成较复杂,造成执行工作难于开展,概括地说,主要难在以下四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上存在对立情绪
被执行人存在对立情绪主要表现有,合同纠纷中,村干部对村委会应负违约责任认识不清,有人甚至认为集体的土地,村委会与承包人中止合同是村委会的权力。在欠款纠纷中,主要是对村委会所负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有看法,认为为企业担保贷款、村民小组所负债,都不应变更为村委会偿还。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承担赔偿连带责任更是不能正确认识。这些认识和想法都是传统观念的突出反映,而且在与执行人员的对立行为上表现得尤为强烈。
2、确无财产可执行
在较为贫困的农村,村委会办公场所简陋,村民、干部收入低,对突发的赔偿案件,村委会几乎无能为力。如某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判决一农村小学校赔偿受害学生4万余元,村委会负连带责任。执行中村委会只得将卖废铁的2000余元给付申请人,其余赔偿金就无从支付。
3、规避执行手法多样
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定期换届选举,更换后的法定代表人坚持“本届不管上届事”,推托履行判决义务;甚至有村干部以辞职为掩护欺骗执行人员,实际却仍在职,而因乡镇领导和其他村干部无人作证配合,致使执行人员难于采取措施,无法按计划执行;有的村委会完全有履行能力,但为逃避执行,将集体收入不记账,而是在银行存入干部个人名下,使执行人员查无下落;还有个别村干部利用自身人大代表、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给执行工作人为设障。
4、极易引发群体上访
有些村干部为逃避执行,打着维护群众利益的旗号,实际却行利用群众为己牟利之事,通过煽动老百姓的对抗执行情绪,导致执行人员入村后遭群众围攻,甚或组织群众群体上访,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极为不利。因此,从稳定大局出发,这些案件不得不暂时搁浅。
三、解决涉村案件难执行的对策
涉村案件难执行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此类案件多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特点,因此需要我们从政治上、思想上、法律上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多管齐下采取措施。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无害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而言,要着重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1、确立新的执行理念。涉村案件的增多是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当事人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坚持社会正义优先的原则,穷尽法定职责,千方百计克服一切困扰,坚定走完执行程序每一步,并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使公正与效率在执行的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的体现。有了这样的新理念,才会使涉村案件难执行在实践中找到破解难题的钥匙。
2、强化教育履行效果。在执行中,要突出执行中的说理,针对村干部对案件执行对立情绪的焦点,运用情感的、法理的、现实的理念去说服感化,执行一案,教育一片,以案说法,从而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强化村干部的法治意识。还应为村干部多出主意,多想办法,多方寻求其配合执行的结合点。
3、抓好源头综合治理。要加大对涉村案件执行宣传力度,使干部学法懂法,把自己的行政工作自觉约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要建议党委、政府对村级发展思路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村委会不要在缺乏市场论证、技术管理人才和产品营销,特别是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盲目上项目。不要超出群众承受能力大办公益事业,更不要在没有 充分把握的情况下盲目从事经济活动。要加大对村级干部民主监督管理的力度,预防村干部权力的无限延伸;要发挥每个村干部的作用,把自己分管工作抓实抓细,防止一些不可预测的事故发生。通过源头治理,堵塞各种漏洞,尽可能地避免形成新的纠纷。
4、争取多方支持配合。要努力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全方位支持,积极与政府尤其是乡镇党委政府沟通、协调。要将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关领导提出司法建议,对执行预案要向有关领导通报,尤其是采取强制措施前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以取得多方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地改善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
5、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在强化教育履行、争取多方支持的基础上,执行工作要周密部署。要根据案情和村委会的经济状况,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措施。针对农村现有逃避执行的各种手法,采取相应的策略寻找执行的突破口。还可以探索采取审计调查的方法强制执行。经审计机构审计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向申请人核发债权凭证;有履行能力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审计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建议有关机关查处。对于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的不法分子,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严惩。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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