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以被罚站为由状告老师
2003-09-24 15:40:15 | 来源:新华网
引起广泛关注的学生状告老师体罚案近日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学生与学校分别承担一定责任。
2002年9月16日下午,河北省深州市王井镇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李培(化名)因未完成数学作业,上课前被数学老师叫到办公室。随后,数学老师将李培叫到校长办公室,交由校长处理。校长让李培去找数学老师承认错误后上课即可。李培找到老师后承认了错误,老师便让李培去上课,但李培却自行在办公室站立,直到下午放学回家。
当晚,李培说腿疼,其父母通知了学校。校长陪其去本村诊所诊治。当天夜里,又送其到辛集市住院,治疗4天后又转入辛集市某医院住院治疗4天,结果诊断为双腿膝关节肌肉劳损、韧带炎、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不见好转,又转入石家庄某医院住院治疗4天,诊断为儿童癔症。此后,李培又去医院复查、治疗,总共花掉医疗等费用2122.32元。后来,李培以自己被老师罚站半天,造成腿痛不能走路,两手抽筋、精神恍惚、耽误学业为由,将老师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304.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学生不按时完成作业,学校和老师对其进行教育管理是应当的,这是学校和老师在履行自己的教育管理义务。但在本案中,学校和老师在对李培进行教育管理时,使其站立了半天之久,显然工作有疏忽不当之处。数学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应视为学校教育管理行为的实施,故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老师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培作为学生,不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从而导致事件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作出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共计1419.96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令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事发后,上诉人在各医院就诊诊断结果证明发生此现象与其自身体质、心理素质亦有关系,原判令其自行负担一部分损失并无不当。现上诉人执意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02年9月16日下午,河北省深州市王井镇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李培(化名)因未完成数学作业,上课前被数学老师叫到办公室。随后,数学老师将李培叫到校长办公室,交由校长处理。校长让李培去找数学老师承认错误后上课即可。李培找到老师后承认了错误,老师便让李培去上课,但李培却自行在办公室站立,直到下午放学回家。
当晚,李培说腿疼,其父母通知了学校。校长陪其去本村诊所诊治。当天夜里,又送其到辛集市住院,治疗4天后又转入辛集市某医院住院治疗4天,结果诊断为双腿膝关节肌肉劳损、韧带炎、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不见好转,又转入石家庄某医院住院治疗4天,诊断为儿童癔症。此后,李培又去医院复查、治疗,总共花掉医疗等费用2122.32元。后来,李培以自己被老师罚站半天,造成腿痛不能走路,两手抽筋、精神恍惚、耽误学业为由,将老师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304.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学生不按时完成作业,学校和老师对其进行教育管理是应当的,这是学校和老师在履行自己的教育管理义务。但在本案中,学校和老师在对李培进行教育管理时,使其站立了半天之久,显然工作有疏忽不当之处。数学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应视为学校教育管理行为的实施,故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老师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培作为学生,不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从而导致事件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作出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共计1419.96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令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事发后,上诉人在各医院就诊诊断结果证明发生此现象与其自身体质、心理素质亦有关系,原判令其自行负担一部分损失并无不当。现上诉人执意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张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