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针头未销毁 学生玩耍被刺伤
2003-09-24 10:58:16
中国法院网讯 (仲为军 李向阳) 某卫生院在学校打防疫针后违规遗留废弃的一次性注射器,而学校也因保管不善,最终造成学生受伤。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卫生院和学校各赔偿原告袁博仕人民币5825.06元。
原告袁博仕系睢宁县桃园镇某小学学生。2002年7月3日上午,被告睢宁县某镇卫生院防保站到该校为学生接种伤寒疫苗,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被集中在垃圾筐内,存放于教师办公室。当日下午2时许,学生到校后,个别学生从办公室取来注射器玩耍。原告从其他同学手中接过注射器后,向其前排同学袁某头部刺水,袁某发觉头部有水后下意识抬臂抵挡,致使针头刺中右眼,造成右眼球摘除,经法医学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23464.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13周岁,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玩耍注射器可能会造成的后果应当有所认知,因此,其对自身造成的伤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卫生院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进行销毁,而将其遗留学校,形成安全隐患,该院有过错,应对原告给予适当赔偿。学校对卫生院遗留的注射器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学生随意拿玩,亦有过错,对原告亦应给予适当赔偿。
原告袁博仕系睢宁县桃园镇某小学学生。2002年7月3日上午,被告睢宁县某镇卫生院防保站到该校为学生接种伤寒疫苗,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被集中在垃圾筐内,存放于教师办公室。当日下午2时许,学生到校后,个别学生从办公室取来注射器玩耍。原告从其他同学手中接过注射器后,向其前排同学袁某头部刺水,袁某发觉头部有水后下意识抬臂抵挡,致使针头刺中右眼,造成右眼球摘除,经法医学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23464.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13周岁,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玩耍注射器可能会造成的后果应当有所认知,因此,其对自身造成的伤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卫生院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进行销毁,而将其遗留学校,形成安全隐患,该院有过错,应对原告给予适当赔偿。学校对卫生院遗留的注射器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学生随意拿玩,亦有过错,对原告亦应给予适当赔偿。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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