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针对性备考
2003-09-01 17:20: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骆 勇
经过多年的培训实践,我们发现:想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应当从三个层面突破:
一是全面细致地了解辅导教材及必读法规内容,使考点赖以存在的知识体系得以建立或恢复;
二是对考试大纲指定范围内的知识由博返约,从许多错杂的非考点的知识体系返到那些基本、重点、针对性极强的考点范围里,换言之,就是从考试大纲的范围中划出重点范围,通过重点、基本知识去把握、统领应试范围;
三是研究历年命题的题型特点及规律,把握命题套路及命题规则,从而彻底摆脱“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窘境,快乐地对付考试。
建立或恢复知识体系是备考的前提,面对考前冲刺阶段,必须从第二和第三个层面实现突破。简而言之,针对历年具体命题形式,揭示命题套路及典型题型,然后以重点法条及考点内容为范围进行针对性考点归纳,并依此针对性复习,是应试复习后期制胜的法宝。
在考前冲刺阶段实现针对性备考极为重要,针对性的前提是关于司考典型命题套路的认识。
法条题
所谓的法条题,就是指依据法条直接作答的题,不需要系统掌握有关理论,也不需要知识点的体系性,只要知道法条的规定,就能得出答案。这种题在司法考试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尤其是在诉讼法、商法、经济法部分。应对这种题型应当从以下角度实现突破。
(1)识别有效法条:要知道哪些是考的,哪些是不考的。我们大家都清楚,一本法规汇编考到的法条要比没有考到的法条少得多,尤其是商法、经济法,只有20%的法条有可考性。你如果去全面掌握所有法条,既浪费精力,又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个有效法条的识别工作是我们每一个考生在考前必须做的。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专题讲座系列中的《法律法规节本》值得一看。
(2)明确命题角度:进一步说,就是被考查的法条是从哪个角度来考查的。
(3)准确记忆法条:无须讳言,许多法条是要记忆的。例如,在商法、经济法部分有许多法定情形,这些法定情形很容易成为司法考试的多选题考点。我们讲的记忆不是死记硬背,如果你有过死记硬背的经历,你可以深刻地体会到死记硬背的付出和回报是多么地不相称。所以我们要找到记忆的方法,以最少的精力,最有效地记住最大量的内容。例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0题。考的是股票终止上市的法定情形。其实就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4项情形,又分为两类。这道题是多选题,一个选项不记得就是一分没有。但是这种题确实很简单,没有什么理论。需要的就是我们记住它。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就是股票暂停上市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票上市的条件,第一百三十七条还规定了股票发行的条件。4个法条是密切相关的,我们可以把它们放在一起,针对关键词编成口诀去记忆。如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股票发行条件5个就是:1)股份募足已1年;2)盈利3年可付利;3)3年财务无虚假;4)利润可达存款率;5)分派不受盈利限。第一百五十二条股票上市的4个条件是在股票发行条件的基础上规定的,可以这样记忆:股份公开5千万;股票千元过千人;公众二五四一五;3年盈利无大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就是股票暂停上市,可以编成:股本股权变;亏损连3年;作假账;大违法。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是在暂停的基础上规定的,如果看过法条的考生可能会发现,第一百五十七条的4个暂停情形导致终止,它们的条件又是不同的,而且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叙述还比较混乱,如何区别?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我们将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4个情形的顺序作了调整,这就是为了对付终止的条件。我们可以这样记忆:股本股权变;亏损连3年,限期内不能解除的;作假账;大违法,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终止上市。这样一来,这4个法条还会记不住吗?这道题也就很简单了。
理论题(案例中学习,应用中掌握)
司法考试现在的一个趋势就是要考查法学理论,而不仅限于法条。这些理论包括有法条支撑的隐藏于法条背后的“通说”。还有一种是纯粹理论的,没有明确的法条的支撑的理论。前者如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和合伙企业财产的按份共有。而后者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6题自助、第28题的诉讼标的、第30题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等等。
对于这样的理论题,我们需要的不是记忆法条,而是理解法条背后的东西。由于我们大多数考生毕竟不是专门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法学理论功底还是比较薄弱,那么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这些枯燥的理论呢?我们对付理论的手段是:不要去背诵那些概念、原理,我们需要的是应用,尤其是考场上的应用。我们主张以简单的语言、常识去掌握深奥的理论。很多理论都是一个例子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司法考试对于理论的考查又常常是从实例分析的角度进行的,因此我们的串讲辅导与司法考试命题正好对接。比如说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自助”。200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6题就考查了这个问题。如果从理论上讲,自助至少要求4项构成要件:1)保护自己的权利;2)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手段适当;4)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据此判断,十分复杂,我们只需要掌握一个例子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200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6题就是一个有关自助的十分恰当的例子。再如诉讼标的概念,它通常与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诉讼法律关系等概念混淆。也是一个例子解决这个问题。
综合题(能力题)
综合题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题型,这种题型所涉及的知识点都散见于考试大纲的范围内,但要求考生备考过程中进行融会贯通地把握和归纳。应当说综合题占到了司法考试试题的绝大部分,所以也是我们复习的重点。综合能力题的准备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1)多个法条的体系理解
①同一专题的多个知识点
由于司法考试的全面性考查被不断强调,而司法考试的卷面长度是有限的,因此对于同一专题下的多个知识点的系统考查会被强调,尤其是在民法、刑法以外的学科上,不但内容较多、零散,而且分值又少,因此在一道选择题中考查多个知识点的情形是十分可能的。典型题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26题等。
②同一知识点的多个条文
这种题比前一种题型更难,这要求的是考生对于一个知识点深度和广度上的把握。对于同一知识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可能有多个条文作了规定,我们必须系统地掌握这些条文,缺一不可。
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就这一个条文来说,我们可能都已经掌握是效力待定的,如果就效力待定出发(横向),我们还要掌握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系统地把握效力待定的合同种类;如果从无权处分行为(纵向)出发,我们还要掌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出卖的标的物,必须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准确含义。这其实是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我们在掌握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的同时,必须掌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内容,否则给你一个案例,进入司法考试考场,你可能就不知道如何适用了。通说认为,第一百三十二条只是宣示性规定,并不影响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性质。
又例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32题就考查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买卖和优先购买权问题。横跨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二百三十条的规定。
(2)法条与司法解释
法条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分为两种:其一,司法解释是法条的继续和详细规定;其二,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条的规定。
第一种司法解释大多都是对于法律的规定的细致化或进一步的规定。我们必须掌握这些司法解释与法条是如何对应的。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8题的见义勇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42条共同构建了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必须要两条都掌握了,你才能答对问题。这种情况是较为普遍的。民法通则规定了侵害人的赔偿责任,而民法通则意见又规定了受益人的补充责任。这两条都是必须掌握的。
第二种可以说是弥补性。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司法解释有时候会弥补法条的规定。这主要是由于以前的法律规定的不够合理,司法解释作出新的规定来弥补其不合理。比如说卷三第9题的保证合同中主债务变更对于保证人责任的影响。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而担保法意见第三十条则作了更为合理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减轻责任的,则按照减轻后的责任承担;如果加重的,则仍在原有范围内承担。
这种情形,是司法考试的绝对重点,因此也是我们复习的重点。
(3)法条与理论的结合
所谓法条与理论的结合,是指司法考试中出现这样的题,只有法条规定解决不了问题,只有理论也不能得出正确答案。对付这样的题,光看教材肯定是不行的,它没有办法给考生这么系统地归纳和解释。但是单纯看法条也不行。
考前冲刺阶段应当主要针对后两种题型即理论题和综合题实现突破。
一是全面细致地了解辅导教材及必读法规内容,使考点赖以存在的知识体系得以建立或恢复;
二是对考试大纲指定范围内的知识由博返约,从许多错杂的非考点的知识体系返到那些基本、重点、针对性极强的考点范围里,换言之,就是从考试大纲的范围中划出重点范围,通过重点、基本知识去把握、统领应试范围;
三是研究历年命题的题型特点及规律,把握命题套路及命题规则,从而彻底摆脱“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窘境,快乐地对付考试。
建立或恢复知识体系是备考的前提,面对考前冲刺阶段,必须从第二和第三个层面实现突破。简而言之,针对历年具体命题形式,揭示命题套路及典型题型,然后以重点法条及考点内容为范围进行针对性考点归纳,并依此针对性复习,是应试复习后期制胜的法宝。
在考前冲刺阶段实现针对性备考极为重要,针对性的前提是关于司考典型命题套路的认识。
法条题
所谓的法条题,就是指依据法条直接作答的题,不需要系统掌握有关理论,也不需要知识点的体系性,只要知道法条的规定,就能得出答案。这种题在司法考试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尤其是在诉讼法、商法、经济法部分。应对这种题型应当从以下角度实现突破。
(1)识别有效法条:要知道哪些是考的,哪些是不考的。我们大家都清楚,一本法规汇编考到的法条要比没有考到的法条少得多,尤其是商法、经济法,只有20%的法条有可考性。你如果去全面掌握所有法条,既浪费精力,又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个有效法条的识别工作是我们每一个考生在考前必须做的。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专题讲座系列中的《法律法规节本》值得一看。
(2)明确命题角度:进一步说,就是被考查的法条是从哪个角度来考查的。
(3)准确记忆法条:无须讳言,许多法条是要记忆的。例如,在商法、经济法部分有许多法定情形,这些法定情形很容易成为司法考试的多选题考点。我们讲的记忆不是死记硬背,如果你有过死记硬背的经历,你可以深刻地体会到死记硬背的付出和回报是多么地不相称。所以我们要找到记忆的方法,以最少的精力,最有效地记住最大量的内容。例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0题。考的是股票终止上市的法定情形。其实就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4项情形,又分为两类。这道题是多选题,一个选项不记得就是一分没有。但是这种题确实很简单,没有什么理论。需要的就是我们记住它。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就是股票暂停上市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票上市的条件,第一百三十七条还规定了股票发行的条件。4个法条是密切相关的,我们可以把它们放在一起,针对关键词编成口诀去记忆。如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股票发行条件5个就是:1)股份募足已1年;2)盈利3年可付利;3)3年财务无虚假;4)利润可达存款率;5)分派不受盈利限。第一百五十二条股票上市的4个条件是在股票发行条件的基础上规定的,可以这样记忆:股份公开5千万;股票千元过千人;公众二五四一五;3年盈利无大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就是股票暂停上市,可以编成:股本股权变;亏损连3年;作假账;大违法。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是在暂停的基础上规定的,如果看过法条的考生可能会发现,第一百五十七条的4个暂停情形导致终止,它们的条件又是不同的,而且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叙述还比较混乱,如何区别?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我们将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4个情形的顺序作了调整,这就是为了对付终止的条件。我们可以这样记忆:股本股权变;亏损连3年,限期内不能解除的;作假账;大违法,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终止上市。这样一来,这4个法条还会记不住吗?这道题也就很简单了。
理论题(案例中学习,应用中掌握)
司法考试现在的一个趋势就是要考查法学理论,而不仅限于法条。这些理论包括有法条支撑的隐藏于法条背后的“通说”。还有一种是纯粹理论的,没有明确的法条的支撑的理论。前者如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和合伙企业财产的按份共有。而后者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6题自助、第28题的诉讼标的、第30题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等等。
对于这样的理论题,我们需要的不是记忆法条,而是理解法条背后的东西。由于我们大多数考生毕竟不是专门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法学理论功底还是比较薄弱,那么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这些枯燥的理论呢?我们对付理论的手段是:不要去背诵那些概念、原理,我们需要的是应用,尤其是考场上的应用。我们主张以简单的语言、常识去掌握深奥的理论。很多理论都是一个例子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司法考试对于理论的考查又常常是从实例分析的角度进行的,因此我们的串讲辅导与司法考试命题正好对接。比如说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自助”。200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6题就考查了这个问题。如果从理论上讲,自助至少要求4项构成要件:1)保护自己的权利;2)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手段适当;4)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据此判断,十分复杂,我们只需要掌握一个例子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200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6题就是一个有关自助的十分恰当的例子。再如诉讼标的概念,它通常与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诉讼法律关系等概念混淆。也是一个例子解决这个问题。
综合题(能力题)
综合题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题型,这种题型所涉及的知识点都散见于考试大纲的范围内,但要求考生备考过程中进行融会贯通地把握和归纳。应当说综合题占到了司法考试试题的绝大部分,所以也是我们复习的重点。综合能力题的准备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1)多个法条的体系理解
①同一专题的多个知识点
由于司法考试的全面性考查被不断强调,而司法考试的卷面长度是有限的,因此对于同一专题下的多个知识点的系统考查会被强调,尤其是在民法、刑法以外的学科上,不但内容较多、零散,而且分值又少,因此在一道选择题中考查多个知识点的情形是十分可能的。典型题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26题等。
②同一知识点的多个条文
这种题比前一种题型更难,这要求的是考生对于一个知识点深度和广度上的把握。对于同一知识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可能有多个条文作了规定,我们必须系统地掌握这些条文,缺一不可。
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就这一个条文来说,我们可能都已经掌握是效力待定的,如果就效力待定出发(横向),我们还要掌握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系统地把握效力待定的合同种类;如果从无权处分行为(纵向)出发,我们还要掌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出卖的标的物,必须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准确含义。这其实是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我们在掌握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的同时,必须掌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内容,否则给你一个案例,进入司法考试考场,你可能就不知道如何适用了。通说认为,第一百三十二条只是宣示性规定,并不影响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性质。
又例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32题就考查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买卖和优先购买权问题。横跨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二百三十条的规定。
(2)法条与司法解释
法条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分为两种:其一,司法解释是法条的继续和详细规定;其二,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条的规定。
第一种司法解释大多都是对于法律的规定的细致化或进一步的规定。我们必须掌握这些司法解释与法条是如何对应的。如2002年司法考试卷三第18题的见义勇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42条共同构建了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必须要两条都掌握了,你才能答对问题。这种情况是较为普遍的。民法通则规定了侵害人的赔偿责任,而民法通则意见又规定了受益人的补充责任。这两条都是必须掌握的。
第二种可以说是弥补性。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司法解释有时候会弥补法条的规定。这主要是由于以前的法律规定的不够合理,司法解释作出新的规定来弥补其不合理。比如说卷三第9题的保证合同中主债务变更对于保证人责任的影响。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而担保法意见第三十条则作了更为合理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减轻责任的,则按照减轻后的责任承担;如果加重的,则仍在原有范围内承担。
这种情形,是司法考试的绝对重点,因此也是我们复习的重点。
(3)法条与理论的结合
所谓法条与理论的结合,是指司法考试中出现这样的题,只有法条规定解决不了问题,只有理论也不能得出正确答案。对付这样的题,光看教材肯定是不行的,它没有办法给考生这么系统地归纳和解释。但是单纯看法条也不行。
考前冲刺阶段应当主要针对后两种题型即理论题和综合题实现突破。
责任编辑:薛勇秀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