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发两证 新疆两所大学被起诉
2003-08-07 13:40:43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了乌鲁木齐市第一起因大学拒绝发放毕业证、学位证而提起上诉的行政诉讼案。
该案上诉人冉茂力原就读于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巴州分校行政管理专业。2003年3月27日,冉茂力以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巴州分校、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拒绝为其发放毕业证、学位证为由将上述两被告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履行发放毕业证及学位证的义务,并赔偿因不能及时发证而给冉茂力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天山区法院审理后以冉茂力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冉茂力的起诉。冉茂力不服提出上诉。乌鲁木齐市中院审理认为,新疆广播电视大学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利,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裁定撤销天山区法院关于对冉茂力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天山区法院对该案立案受理。
近年来,因高等院校拒绝发放毕业证。学位证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按照传统观点,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这些行政机关必须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正式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的机关。而从高等院校的构建上看,学校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学校与在校学生应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故二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应由民事法律采调整。因此,此类案件长期以来均未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然而民事法律在此类案件的适用上亦存在真空,故使此类诉讼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认为,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法律赋予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应受行政法的调整。高等院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等权利是国家法律所授予的,《教育法》规定学校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其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表现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学校的管理活动参与到行政法律关系中,其自然行使的是行政方面的权利,故将此类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上诉人冉茂力原就读于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巴州分校行政管理专业。2003年3月27日,冉茂力以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巴州分校、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拒绝为其发放毕业证、学位证为由将上述两被告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履行发放毕业证及学位证的义务,并赔偿因不能及时发证而给冉茂力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天山区法院审理后以冉茂力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冉茂力的起诉。冉茂力不服提出上诉。乌鲁木齐市中院审理认为,新疆广播电视大学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利,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裁定撤销天山区法院关于对冉茂力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天山区法院对该案立案受理。
近年来,因高等院校拒绝发放毕业证。学位证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按照传统观点,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这些行政机关必须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正式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的机关。而从高等院校的构建上看,学校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学校与在校学生应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故二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应由民事法律采调整。因此,此类案件长期以来均未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然而民事法律在此类案件的适用上亦存在真空,故使此类诉讼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认为,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法律赋予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应受行政法的调整。高等院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等权利是国家法律所授予的,《教育法》规定学校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其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表现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学校的管理活动参与到行政法律关系中,其自然行使的是行政方面的权利,故将此类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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