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法院:“三长”负责促公正
2003-07-10 10:13: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卢东晓
  审判长负责制:发挥法官中心作用

  今年以来,山东省寿光市法院依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有关精神,在深化“大立案”审判流程管理机制的基础上,改革“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行政化审判模式,深入推行了审判长负责制,着力恢复合议庭作为基本审判组织的合法地位,使程序意义上的公开审判与实体意义上的公正审判得到了最佳契合。

  该院出台了《关于强化审判组织职责,实行审判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审判长选任制的意见》,规定凡取得审判资格满三年、熟悉法律并能够驾驭庭审活动、在申请前一年内有调研成果发表的法官,均可参加审判长的竞争选任。审判长有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签发有关法律文书的权力,同时对自己主持审理造成的错案或违法办案后果承担相关责任;其他法官可在审判长的指导下从事简易案件的调解与裁处,签发相关法律文书,参加合议庭的审判活动,承担相应审判质量责任等。

  为保证合议庭充分行使审判权,该院取消了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各审判长对本庭调解的民商事案件,撤诉、驳回起诉、终结诉讼和移送的案件,以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议庭意见一致的判决案件享有决定权。该院按照最高法院《两个办法》的规定精神,对审判责任实行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层层负责制和相应责任承担制,属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责任的,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承担错案责任;属审判委员会决策不当造成错案的,由作出错误决定的审委会委员承担责任。同时,由审判监督庭区分错案与不合格案件,对于错案责任人除按国家赔偿法及最高法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外,规定凡年内出现错案的,一律撤销审判长资格;一年内出现两起不合格案件或两年内连续出现不合格案件的,免去其审判长职务,由此完善了“加责”与“放权”相统一的审判责任制度。

  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过庭内评价、自我推荐、民主评议与业务能力考核等程序,今年3月,该院对去年就任的审判长进行了重新选任,新组建了17个成员相对固定、审判案件类型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同时,配合审判长的重新选任,该院依据有关诉讼法规定和“大立案”审判流程管理的要求,制定了《审判委员会活动规范》,对合议庭、独任庭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作了严格限定,明确了合议庭与审委会在职能上各有侧重。审委会除对极少数合议庭的重大、疑难案件行使讨论决定权外,其主要任务是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总结审判经验,而合议庭作为审判的基本组织,应在审委会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合议庭与审判庭的关系上,首先明确审判庭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种审判组织管理形式,不是法定的审判组织,不能对案件的具体审理大包大揽,对于合议庭提议讨论的案件可以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参考性意见或建议;在合议庭内部关系中,尽管审判长具有当然的裁判文书签发权,但法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对等的,一起案件由三名法官共同审理,而非“一人审、二人陪”。审判活动中,合议庭成员之间可以分工不同,但必须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案件出现审判质量问题时,追究合议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但发表与坚持正确意见的法官可以免责。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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