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正确的公正理念
2003-07-10 10:14: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寿光市法院院长 王春花
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和司法界对“司法公正”、“实事求是”的审判原则存在某种片面的理解和追求。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审判应当“以事实为根据”,那么法官拿到案件后,应经过一系列的搜集与求证,等到自认为案情查清楚了,做到“实事”了,然后再开庭去“求是”,但实际上,这正是“先定后审”、“暗箱操作”的做法。传统审判模式跳不出这个老套路的原因,除了社会文化水平、法律信仰、历史渊源等客观因素外,关键还是在于缺乏先进的立法观念和审判理念。众所周知,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过的社会事实,而法官裁判的依据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由于案件事实具有不周知性,再加上案件证据容易变造、灭失,必将导致案件难以查证,而案件当事人才是最可能的案件事实与证据的知情者与控制者,所以就有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说明,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所追求的事实并不总是客观事实,也不是抽象意义上哲学家所论证的事实或应用科学研究发现的事实,而是在诉讼程序支撑下,运用证据规则所认定的法律意义上的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简单地将司法公正与客观公正画等号不仅是错误的,也是非常有害的。首先,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是诉讼程序支撑下所认定的事实,它是经过一定的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只要程序是公正的,那么就应当推定结果也是公正的,即所谓的“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地遵循程序和公正地适用实体法律所产生的结果,在多数情形下与客观公正应当趋近一致,并且是实现客观公正的先决条件。其次,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是运用证据规则所认定的事实。对于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没有一种客观标准,只是社会公众或舆论依据自我认识作出的一种主观判断,而司法公正必须有直观性、可预见性和可判断性,是依据公示的且得到普遍遵守的程序法则并以法官的内心高度确信来实现的。无论法院,还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受这个规则的制约,如果对自己的主张不作举证或举证不能,只能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诉讼风险法则。为了社会生活的稳定,为了绝大部分人的利益,让极少数人为自己淡薄的法律意识付出代价,是值得的。
在司法实践中,简单地将司法公正与客观公正画等号不仅是错误的,也是非常有害的。首先,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是诉讼程序支撑下所认定的事实,它是经过一定的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只要程序是公正的,那么就应当推定结果也是公正的,即所谓的“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地遵循程序和公正地适用实体法律所产生的结果,在多数情形下与客观公正应当趋近一致,并且是实现客观公正的先决条件。其次,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是运用证据规则所认定的事实。对于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没有一种客观标准,只是社会公众或舆论依据自我认识作出的一种主观判断,而司法公正必须有直观性、可预见性和可判断性,是依据公示的且得到普遍遵守的程序法则并以法官的内心高度确信来实现的。无论法院,还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受这个规则的制约,如果对自己的主张不作举证或举证不能,只能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诉讼风险法则。为了社会生活的稳定,为了绝大部分人的利益,让极少数人为自己淡薄的法律意识付出代价,是值得的。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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