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老人帮助超市整理购物篮撞伤顾客
法院:老人行为构成义务帮工,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2025-02-14 09:25: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唐兴
 

  八旬老人无偿帮助超市整理购物篮,不慎将顾客撞倒受伤,谁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某超市赔偿张某某医疗费、复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无偿帮工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明,老人王某某系某超市附近居民,常到超市购物和乘凉,其间,多次义务收纳和整理超市内四处放置的购物篮。2023年8月,王某某在收纳、堆码、推行超市购物篮过程中,不慎将正在收银台处弯腰装东西的张某某撞倒致其九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某将王某某和某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帮助超市收纳、堆码购物篮,并非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亦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该行为系有利于超市的行为,且超市并未明确拒绝王某某的帮工行为,故王某某的行为具有无偿帮助的性质,王某某与某超市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王某某推行购物篮撞伤张某某,系张某某无法预知的行为,且王某某推行的购物篮并未在张某某的视线范围内,超出了张某某的注意义务,因此,张某某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王某某推行购物篮撞伤张某某的行为,系其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并非故意,也无重大过失,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王某某在义务帮工活动中对张某某造成的损害,应由被帮工人某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某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无偿帮工”系典型的无偿民事行为,反映出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阐释,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希望广大群众能够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心存善念,多行善举,传承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促推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同时,在此提醒,车站、超市、电影院等是人员密集场所,因摔伤、踩伤、夹伤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员工安全知识的培训,规范管理流程,及时排查发现、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