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微股东”协议系投资行为拒绝退还私教课程费
北京三中院:协议本质是服务合同,违约方应退还费用
2025-02-12 10:02: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淼 王雯雯
 

  消费者购买私教健身课程,被推销称可以成为健身房门店“微股东”“事业合伙人”,除享有健身课程外,还享受返还门店利润等多项增值权益。然而,在花费十几万元高价购买五百多节课后,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退款要求也被拒绝,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事纠纷。

  2021年9月至11月,刘女士在甲公司旗下健身房门店的推销下签订了一份《会员增值服务协议》,陆续购买“微股东—燃脂课”96节并支付了11197元,购买“事业合伙人—超级课”456节并支付了10万元,与其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乙公司。《会员增值服务协议》载明:甲方已取得会员资格并在会员有效期内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购买增值服务。门店“微股东”权益:指定门店的“微股东”权益按份销售,每份1万元;可获得价值1万元的智能健身课程,72节超级课或96节燃脂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每一份“微股东”权益享有0.5%的利润回馈。门店“事业合伙人”权益:指定门店的“事业合伙人”权益按份销售,每份5万元;可获得456节超级课;可获得门店三年内的利润回馈,每一份“事业合伙人”权益享有2.5%的利润回馈;参加门店定期组织的联谊会;享有“事业合伙人”荣誉身份及授权。协议还约定,“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不享有股权份额,不进行出资,也不承担亏损,甲方仅作为会员,长期陪伴健身房门店成长,支持乙方运营管理。当月亏损时不分配利润,指定门店利润需要弥补起始日后的亏损,方可继续进行分配。

  刘女士仅上了一节健身课,也未收到门店的利润回馈。几个月后,门店突然通知关店解散,会员只能去十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无奈之下,刘女士将甲、乙两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共同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甲公司主张增值服务协议系原告与乙公司签订,与其无关。乙公司则主张刘女士支付的是“入股款”,属于投资行为,并非购买健身课程的价款,不享有退费的权利,合同中约定的课程系入股后赠送,因此刘女士不能要求退还课程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甲、乙公司退还刘女士剩余课程费用11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0年7月签订加盟合作协议,乙公司系甲公司加盟商。刘女士支付的费用由甲公司直接收取,刘女士须通过甲公司运营的APP使用课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会员增值服务协议》中载明“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不享有股权份额,不进行出资,也不承担亏损,故案涉服务协议的本质依然是购买健身课程的服务合同,而非入股行为或合伙行为。本案中,案涉门店已经关店解散,去远在十公里外的同公司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属于变更合同履行地点和方式,使得刘女士就近线下上课的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刘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关于刘女士要求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退款的请求,因刘女士支付的费用由甲公司直接收取,刘女士须通过甲公司运营的APP使用课程,甲公司亦实际参与了合同履行,属于合同相对人。

  故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