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轻微犯罪案件审理质效
2025-02-07 08:56: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孔祥燕
 

  轻微犯罪案件的审理不仅关乎刑事审判职能发挥,更关乎审判工作现代化建设,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创新改革举措,有利于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彰显法治文明,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进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轻微犯罪的关注充分表明,如何科学看待和处理轻微犯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思考轻微犯罪案件审理问题。轻微犯罪案件的审理不仅关乎刑事审判职能发挥,更关乎审判工作现代化建设,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理轻微犯罪案件要始终秉持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在对轻微犯罪案件进行罪与非罪的判断、刑罚的适用和综合效果的衡量时,秉持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重视审查轻微犯罪案件是否具有依法出罪的充分证据。轻微犯罪案件常涉及行刑或民刑交叉领域,此时,司法人员对行为的入罪要始终保持着克制,避免带着案件何以入罪的预设去审查,要理性、客观、中立地审视和判断,在案件事实与轻微犯罪规范之间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重视审查案件是否具有依法出罪的正当性依据,实现司法领域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贯彻落实。二是坚持重打击与重保障并重的思维。随着犯罪结构的变化和犯罪治理的实际需要,以往一些重打击思想需要相应调整。另一方面,轻微犯罪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切实审查行为人对其权利让渡及让渡后果是否充分知情,并确保行为人获得有效辩护,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确保轻微犯罪的公正处理。三是实现重“治罪”与重“治理”思维并重的思维。办理轻微犯罪案件时,应警惕将惩罚轻微犯罪行为本身作为目的“一判了之”,审判人员要审查裁判结果是否违背公众朴素的情感,重视案件的社会效果,考虑个案对于社会的价值和导向,真正发挥刑法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作用,对犯罪附随后果进行预估与控制,最大程度减少社会潜在矛盾冲突,增进社会和谐。

  审理轻微犯罪案件要善用法律解释实现规范的准确适用。依法审理轻微犯罪案件需要司法人员对轻微犯罪规范的准确适用。轻微犯罪规范是立法机关对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直接裁判依据。但在具体适用中,会出现罪与非罪把握不当等问题,所以轻微法益侵害行为的入罪要十分审慎,避免将社会公众都不具有预测可能性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一是严格遵守文义解释。现实情况中,许多轻微犯罪行为并非实害犯、自然犯,而是危险犯、法定犯。虽然将该类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但不代表具有相关的行为表现即可入罪,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仍需要对轻微法益侵害行为的“罪量”进行把握,即判断其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刑事违法性程度。此时,要严格遵循文义解释,将文本含义作为司法人员理解轻微犯罪规范的出发点,避免犯罪圈的不当扩张,保障规范适用的合法性。二是通过论理解释辅助判断。遵守文义解释不代表机械适用法律文本,司法人员需基于社会生活实际,在文义解释的框架内,结合立法目的、融贯法秩序探索规范的真正意涵。在审理轻微犯罪案件时,司法人员要紧跟新时代社会背景和发展趋势,对规范做出准确且贴近现实的解释,从而在成文法的稳定性和社会变迁的动态性之间找到平衡点。

  审理轻微犯罪案件要通过贯彻刑事政策实现裁判的平衡。刑事政策是司法人员调整裁判结果的重要依据,贯彻刑事政策有助于实现轻微犯罪裁判结果的合理性。一是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办案时应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罚当其罪。轻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重罪行为,与处理重罪行为要有所区分,但并非要一律从宽或从严,关键在于严格依法,实现“宽”与“严”之间的有序平衡。二是进一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要凸显认罪认罚的有利效果,不能流于形式,更不能将其仅视为提高效率的工具,应当认识到该制度对行为人的价值。对于选择认罪认罚的轻微犯罪行为人,要在程序上体现从宽实效,如采取不起诉或者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等,也要在刑罚上体现出量刑优待,增强行为人对裁判的可接受程度,减少行为人的对立情绪,推进案件由治罪向治理的转变。

  审理轻微犯罪案件要通过“情理法”的融入促进实体公正。“情理法”融入是提高轻微犯罪案件审理质效的重要手段。司法实践中,裁判结论的得出并不是简单的机械操作,需要司法人员进行综合衡量和判断,“情理法”的融入可以更为有效的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具体而言,一是引入常识常理常情进行判断。常识常理常情指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而非司法人员个人价值取向。司法人员对案件进行专业性分析的同时,要走进生活实际,充分了解时代变迁、社会发展和公众理念以辅助分析案件。常识常理常情的标准并非固定不变,往往因为地域不同、风俗差异有所区别,司法人员既要结合个案情况进行价值判断,也要兼顾个案之外的更为广阔的社会公众认知,以实现裁判的公正合理。二是在轻微犯罪案件裁判说理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轻微犯罪案件常常涉及情理,我们要在案件事实中挖掘其中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其指向的价值观念。此外,也要重视融入的充分性,在释法说理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用某行为“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笼统说法进行解释,要针对行为具体违反哪一项、为何如此评价进行充分说理,帮助相关人员真正理解裁判理由,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三是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参与审理轻微犯罪案件的案例指导。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审判人员提供参考,以公正裁判引导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