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大清律例》“父祖被殴”条有关规定。资料图片
孝文化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根基,被视为一切道德的根本。自古以来,“百善孝为先”的观念深入人心,不仅体现在家庭伦理中,也深深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政治、法律、文化体系。在孝文化的熏陶下,血亲复仇往往被视作对家族荣誉的捍卫、对亲人被害的悲痛与愤怒之情的自然流露。正如《礼记·檀弓上》记载:“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然而,血亲复仇的存在破坏了法制秩序、挑战了法律权威,引发了法与孝的冲突,对于国家安全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基于此,自秦汉至明清,官方始终在努力寻求法律与伦理之间的平衡,在情理层面对血亲复仇多持宽容态度,在法律层面对其作出限制。在这一背景下,清代对血亲复仇采取积极惩戒,同时又兼顾情理的应对方式,使法与孝、情与理之间达到微妙平衡。
清代法律对血亲复仇的规定
清代承袭前代,并未对血亲复仇专门立法,而是将其纳入斗殴犯罪的范畴,相关内容在《大清律例·刑律·斗殴》“父祖被殴”条有所体现:“凡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子孙即时(少迟,即以斗殴论。)救护,而还殴(行凶之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斗三等;(虽笃疾,亦得减流三千里,为徒二年。)至死者,依常律。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不告官)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少迟,即以擅杀论。若与祖父母、父母同谋共殴人,自依凡人首从法。又祖父母、父母被有服亲属殴打,止宜救解,不得还殴。若有还殴者,仍依服制科罪。父祖外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行凶人,审无别项情故,依罪人本犯应死而擅杀律,杖一百。)”
条例规定,“凡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本犯拟抵后,或遇恩遇赦免死,而子孙报仇,将本犯仍复擅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人命案内,如有父母被人殴打,实系事在危急,伊子救护情切,因而殴死人者,于疏内声明,援例两请,候旨定夺。其或有子之人,与人角口,故令伊子将人殴死者,仍照律科罪,不得概议减等”。
分析律文内容可知,清代法律严格限制复仇行为,并对血亲复仇的处理采取了较为细致的区分,涉及斗殴与救护、擅杀行凶人、有服亲属殴打、父祖外亲属被杀、恩赦后的复仇、紧急情况的救护等方面。清代法律在规制血亲复仇时,一方面强调孝道的重要性,允许在一定情况下为救护亲人而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另一方面严格限制擅自复仇,避免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个人恩怨的无限扩大。不仅将复仇行为背后的正当性、紧迫性等方面考虑在内,同时也体现了对家庭伦理、孝道、司法权威的重视。
清代规制血亲复仇的司法实践
清代对血亲复仇案件进行了严格细致的区分审理,《刑案汇览》记载的案件对此有所呈现。
第一,血亲复仇的对象限于正犯,不可滥杀他人。在“为父报仇杀死三命并非同时”一案中,曹得华为报父仇,先后杀死陈东海及其母陈吴氏、子陈黑子三人,但并非同时杀害。案件经陕西省巡抚上报,刑部审议后原拟对曹得华凌迟处死。但皇帝考虑曹得华有为父报仇情节,且并非同时杀三命,认为处以极刑过重,故从宽改判斩立决,其家属免发遣。该案中,曹得华的行为超过复仇的合情范畴,涉及了无辜之人的生命安全。这一裁判考虑到曹得华的复仇情节和非同时杀三命的特殊情况,但并未一味地屈法容情,体现了清代司法在严厉制裁恶性杀人案件时,对特殊情况的关注和人性因素的考量,也表明了官府在处理复仇案件时,需要在法律、道德、人情之间作出艰难的权衡和抉择。
在“父被杀子畏凶隐忍后杀正凶”一案中,孙喜之父被张秉礼杀死,孙喜本想报官,但张秉礼威胁要灭口,孙喜勉强接受私和。后孙喜趁张秉礼外出时将其杀死。本案初判孙喜依父为人所杀而子私和律,拟徒;但详查案情后认为孙喜私和是出于畏惧,与甘心私和者不同,且事后未报官,隔年才报仇,应比照凶犯脱逃后被子孙撞遇杀死者,杖一百。该案中,孙喜的行为虽涉及复仇,但复仇对象仅限于直接杀害其父的张秉礼,且曾试图通过官方途径解决,是勉强接受私和,因此对其从宽处理,体现了对合情合理的血亲复仇行为的宽容与审慎态度。
上述两案均为血亲复仇案件,但在具体情节和司法裁判上呈现出明显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反映了清代血亲复仇案件的复杂性,也体现了官府对正义、人性、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平衡考量。
第二,前案经国法裁判后,若子孙仍擅自实施复仇行为,不得循情。在“沈万良为父报仇擅杀王廷修”一案中,沈万良之父沈三因行窃拒捕被王廷修打死,王廷修已被依法判处徒刑。此案已结,但沈万良十余年后复仇杀害王廷修。官府认为王廷修已认罪结案,国法已彰,沈万良再行故杀,若轻判,恐开复仇之风,扰乱社会秩序,故判沈万良斩候。在“为父复仇故杀已经留养凶犯”一案中,黄志学的父亲被王帼文打死,王帼文已拟抵罪但获留养。后黄志学与其弟因口角与王帼文争斗,一怒之下故杀王帼文。最终依律判黄志学故杀,缓决并永远监禁。
上述两案的处理,体现了官府对于法律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维护。虽然血亲复仇行为被社会普遍接受,但在其与法律产生冲突时,官府首先会评估复仇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复仇行为违反了法律,无论其背后的动机如何,官府都会依法予以制裁。这种态度不仅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分析可知,清代官府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结合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的情境,灵活运用法律,力求在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同时,兼顾人情世故与道德伦理。此外,官府还会考虑案件对社会的影响,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采取更为审慎的处理方式。
清代对血亲复仇的“纵、限、禁”
中国古代对血亲复仇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从宽容到限制再到禁止的演变过程,迄至清代,法律对血亲复仇的规定可谓详尽而具体。清代对于血亲复仇的处理,采取了“纵、限、禁”相结合的策略,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了社会实际情况与道德伦理。
“纵”指一定程度的宽容与理解。清代在处理血亲复仇案件时,对于某些特定情境下的复仇行为表现出了一定的宽容与理解,主要体现在出于保护家人而采取的复仇行为上。这种宽容并非鼓励复仇,而是出于对家庭伦理与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对复仇者个人情感与道德选择的尊重。
“限”指明确的法律界限与限制条件。清代对血亲复仇设定了明确的界限与限制条件,对于那些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复仇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这些限制条件旨在防止复仇行为的滥用与泛滥,维护社会秩序与法律权威。
“禁”指严格禁止无端的血亲复仇行为。尽管清代在处理血亲复仇案件时表现出了一定的宽容与理解,但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法律、道德伦理与社会秩序的复仇行为,官府则采取了严格禁止与严厉制裁的态度。
血亲复仇是中国古代孝治与国法冲突最为显著的表现形式之一,这一冲突根植于中国社会的深层结构与价值观念,致使官府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力求情理与法律的平衡,其最终的裁判标准,立足于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统一。
血亲复仇引发争议的根源是“法律不外乎人情”中的人情,是中华文明传承千年的孝文化,由此引出血亲复仇案件司法审判的法外因素:民心所向。社会层面上,道德舆论的压力使得官府无法忽视民众的情感需求和道德观念,民众对于复仇者的支持与同情是裁判无法忽视的因素;文化层面上,孝文化向来受到高度推崇,因此在司法裁判中需考虑文化认同的影响,尽可能体现对孝的尊重和弘扬;政治层面上,血亲复仇往往会涉及家族之间的恩怨,在以宗族为基础的古代社会极易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冲突与动荡,影响国家的安全稳定。
正因如此,保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才是司法裁判的核心考量,也造就了血亲复仇案件审理中“纵、限、禁”结合的复杂策略,共同构成对血亲复仇案件的全方位应对机制。
【本文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中国古代国家安全法制研究”(23SKJD0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