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该解释共二十三条,这对各级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做实定分止争,引导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报特刊三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评论文章,为广大读者提供更加深入、专业解读,敬请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 方燕
在时代快速变迁的背景下,婚姻家庭领域面临着诸多新挑战与新问题,婚姻家庭立法也随之在传承中不断发展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是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一次重要革新与完善。
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条文,解决了许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模糊地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指导,充分展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和实用性。
我们看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在多个关键领域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法律指导,特别是在婚姻关系认定与无效婚姻的处理、离婚和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股权与继承权的处理、离婚经济补偿、亲子关系与抚养义务及收养等方面。这些规定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减少因法律不明确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为构建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例如针对父母抚养义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这有助于强化父母的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针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多处体现了对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如在处理同居析产纠纷、确定抚养权归属等方面,都优先考虑了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尽最大限度减少弱势群体权益的受损。
针对离婚诉讼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为对实施不法行为一方的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上演“抢娃大战”的情况屡见不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这一规定的出台,既可以对抢夺、隐匿子女的一方起到震慑作用,也为法官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因抢夺、隐匿子女造成的既定事实而获得抚养权,必须在法律上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最重要的是这一规定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切实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不仅是对时代需求的积极响应,更是对民众期盼的深切回应,为广大家庭提供了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