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休宁知县廖腾煃在其《海阳纪略》之《汪杨命案审语》中,记载了发生在清代康熙年间休宁西乡的汪杨两姓家族因占“先茔”之地引发的命案,此案不仅反映了当时徽人“诬镟成风”,“或因口角微嫌而驾弥天之谎,或因睚眦小忿而捏无影之词”的“好讼”原因,而且也反映了当时判官慎思明断的智慧。
休宁县西乡的社屋岭、崖峻岭陡,山林葱郁,是当地汪杨两姓祖迁地,村侧山岭中有山场一块,历来系“汪杨公业”山场。康熙二十八年冬,村民汪肇贞在此处“新行卜葬”,即将公用的山场地用作祖坟。而后村民杨元之也将父亲遗骸葬于山脚。汪氏家族见状,认为杨元之“伤其住居龙脉”,直接影响到汪氏家族的风水。双方为此争执,纠纷越闹越大,随后同时“越讼”互控至徽州府。徽州府宪台派员勘查后作出裁断,并将此坟葬纠纷后续处理发牌批转休宁县衙处置。
知县廖腾煃收到批文后,觉得此案已经宪台裁断,县府仅仅是召集双方现场定界,因“县务丛冗”,廖腾煃遂将此案批转交给县丞办理。
按《大清律例》规定,县丞是辅佐知县处理全县文书档案、粮草车马、征税等事务,一般并不办理正印官的审理案件事务。廖腾煃觉得此案并不复杂,便派县丞带人赴当地处理。可谁也没有料到,这起看似简单的收尾工作,却引发出一起“命案”。
初勘遭围
康熙二十九年农历十月十九日,休宁县县丞遵照宪台批照和知县委派,带着一行衙役来到争讼山场。事前,他通知汪杨两家主事共同到纷争的山场定界。杨氏家族指派杨元之和乡绅杨劻祖等跟随前往。
然而,县丞进村后看到汪氏家族各锁门户,“村居之内,窥无一人”。到了争讼山场边界处,他发现争讼地界黑压压地站满汪氏一族老妇,现场没有一个男丁。县丞急令她们把“当家”男人叫来勘查定界。围在山界汪氏众妇无人响应,却突然呼天抢地哭喊起来,随后只听得一阵呐喊,躲在山林的汪氏家族男丁闻声赶来,蜂拥而至,对杨元之等人大打出手。县丞等急忙劝阻,可身单力薄,无济于事。县丞在衙役搀扶下慌不择路急忙下山。
这场混战,杨劻祖身受重伤,差点殒命。其他跟随的杨姓人也被围殴致伤。杨姓族人一怒之下上告县府。汪氏家族也上告县府,声称混战中,汪家仆妇潘氏被杨劻祖、杨元之、杨子展等杨姓人殴打致死,惨不忍睹。要求县府惩办真凶,还汪家和受害人一个公道。
老妪之死
廖腾煃接到诉状,陷入沉思,虽然山场斗殴现场混乱,真假难辨。但杨元之一介儒生,斗殴中始终相伴县丞左右,在场衙役也证实潘氏之死与杨元之无关。杨劻祖被汪家壮汉打得四处躲藏,自顾不暇的他不可能殴潘致死。而杨子展“两目近视,两脚疯肿”,衙役“俱供未经登山”,不可能存在残疾疯脚之人“敢于群凶打降挥拳杀人”。
从整个案件来龙去脉中,廖腾煃明白杨氏家族山界已经徽州府宪台明断,地界明晰,杨元之随县丞到山场只是为了当面勘查划清地界,无任何挑衅“打降”动机,反而是汪氏一族明知双方纷争的“先茔”山界已经官断明了,愤愤不平。很明显,整个群殴事件很可能是汪氏一族布下的陷阱,先由村妇阻拦滋事,后由众汉聚集出手,再以人命案为由强词告状,企图“扳输为赢”。
那么,潘氏究竟如何猝死?谁又是真正凶手?廖腾煃在《海阳纪略》中写道:“独是人命重案,必以佐证为主。卑职遵奉宪批,吊集两灶佐证,细加严鞠。”
山重水复
廖腾煃认为潘氏之死,绝非“细故”小事,按律法应属“大刑伺候”大案,需审慎细查,否则,将会造成“死者之冤未申,而生者之怨复起”,贻害无穷。
廖腾煃先差使衙役将投诉的汪氏一干人传讯到场。经过讯问,投诉者承认自己并未现场见到潘氏被殴致死,只是潘氏死后,汪家族人才“始投各证登山查验”。“伏告人命,不取于在场目睹之人证,而以死后投验之人为证”。这就是说,潘氏被殴致死并无直接证据,只有死后办理投殓之人证言。
廖腾煃思虑再三,觉得关键还在“已故潘氏之十邻”。随即密拿潘氏左邻右舍到堂,讯问缘由。
正在查案关键时期,徽州府宪台收到汪家控告,控状中称,休宁县衙廖知县等“官差扰民”,且杨家在霸占争讼山场中曾经行贿汪家族人,休宁县衙查案不公,有包庇之嫌,随状还出具行贿银票等证据。
接到徽州府宪台要求并案同审批照后,廖腾煃忙细细查究,发现呈堂证供的物证——“行贿”的银票上注明有“砖瓦”字样。便传讯杨润正等到堂,杨润正等陈述,在此案纷争发生前的康熙二十九年七月间,杨家曾经跟汪家在事发公用山场调换山地,此为“公调交易”并非“行贿”。杨润正还出示了公调交易中汪家族民汪元恒亲笔画押等书证。廖腾煃将银票和画押等书证尽数“交呈宪台”以便宪台“可瞭然矣”。
查明诬陷“贿赂”控案真相后,廖腾煃紧锣密鼓地调查潘氏命案。在得知潘氏之子程仲信“久经外出”不在家后,立即密拿潘氏儿媳仲信嫂到堂。仲信嫂供述,潘氏生前跟她说过,汪家曾经以承诺供养潘氏酒食、逝后赠与“棺衾”为条件,吩咐潘氏“往候官到,扯候官轿”,拦轿闹访。仲信嫂说,汪家还恐吓自己,不许见官供明事情原委和潘氏生前详情。
康熙二十九年农历十月二十六日,廖腾煃获悉潘氏之子程仲信从外乡赶回家,即命人传讯到堂。程仲信供述母亲潘氏已78岁,年老多病,但汪家许诺母亲后,母亲被汪家引诱上山,终因体力不支而猝死。讯问中,廖腾煃还得知,社屋岭与潘氏家居地山路遥隔五里,潘氏“年老衰病,有何匍匐到山乎?”。
显然,有人事先安排潘氏上山。正是在汪家怂恿引诱下,年老病弱的潘氏竭尽全力上山拦轿喊冤而猝死。虽然,擒拿到案的汪崇本狡辩抵赖,但种种证据指明了一个事实:此案是汪姓对宪台明断双方纷争的“先茔”山界不满,而“借此故杀诬人之无疑矣”。
真相大白
汪崇本、汪肇贞等人引诱怂恿潘氏上山,对潘氏之死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经过堂审,汪姓族人招供后,廖腾煃以诬告罪作出最终裁决。依据《大清律例》“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条规定:“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若子孙将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家长身尸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尊长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尸图赖人者,杖八十。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依诬告平人律论罪。”廖腾煃对此案始作俑者汪崇本等科罪量刑,除“杖八十”外,判徒刑三年。而汪肇正、汪崇连等人,经细查,在山场斗殴中并未到场也未参与,经人保释,作训诫处置,并报徽州府宪台最终裁决。
尽管此案杨姓家族获得胜诉,但为了化解世仇,避免今后讼事难断,廖腾煃命杨姓族人将祖坟迁走,“以解两造深仇”。
掩卷反思,廖腾煃感叹不已,他在《海阳纪略》中写道:“哀哉!汪姓山野愚民,只知争坟角胜,不知身罹国法,以至于此。而杨元之为争地葬父,兄弟叔侄,致深汪氏怨毒,无端招尤。构此太难,不亦可为感于风水者戒乎?”
(作者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