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诉制度:彰显法治的宽严相济
2025-01-23 11:20: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萍
 

  核准追诉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意义。从法律层面来看,它是基于刑法中追诉时效的规定而设立的特殊机制。追诉时效的设立旨在督促司法机关及时行使追诉权,同时考虑到经过一定时间后,证据可能灭失、社会关系已相对稳定等因素。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犯罪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果简单地因超过追诉时效而放弃追诉,将有悖于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从法律层面来看,它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两类: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面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在特殊情形下,对于低年龄段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在符合严格条件且经核准追诉后才予以刑事处罚,旨在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惩处。例如,2024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邯郸中学生杀人案,河北邯郸肥乡区北高镇张庄村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王某某,随后将王某某残忍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蔬菜大棚里。2024年4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张某某、李某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对涉案的3名初中生启动了刑事追诉程序。

  二、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方面

  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但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具体而言,必须满足一定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是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是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例如,在某地曾发生过一起多年前的极其恶劣的暴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犯下了可能判处死刑的罪行后潜逃,随着时间流逝追诉时效已过二十年,但该案件的性质恶劣,给当地造成的伤痛一直难以磨灭,社会影响持续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经过严格的证据收集和审查程序,满足犯罪嫌疑人能到案等条件后,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从实践来看,核准追诉制度的运用有着严格的程序。它并非随意启动,而是需要经过层层审查与把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案件是否符合核准追诉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必须对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只有在认为犯罪行为符合核准追诉的法定条件后,才会层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一过程体现了法治的严谨性。在核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一方面,要考量犯罪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如是否手段残忍、是否造成多人伤亡等;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社会影响,包括案件在当地社会乃至全国范围内引起的反响,以及对社会公众安全感的影响。同时,还要兼顾到犯罪嫌疑人在逃匿期间的表现,如是否有继续犯罪的行为、是否有悔罪的迹象等。

  核准追诉制度的实施,彰显了法治的宽严相济。它既体现了对追诉时效制度的尊重,又在必要的时候突破了时效的限制,确保对严重犯罪的惩处不被时间所掩盖。这一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灵、树立法治的威严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应认识到,核准追诉制度在运用过程中需要不断地进行反思与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进步,对于“恶劣性质”“社会危害性”等概念的界定需要更加明确和科学,以避免因标准模糊而导致的司法不统一。同时,在程序方面,应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在维护法治公正的同时,不影响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总之,核准追诉制度是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在追诉时效的框架内开辟出一条特殊的追诉通道,让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筑牢了法治的根基。

  (作者单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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