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2025-01-23 11:19: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任建新
 

  202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其中明确提出,要依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言,作为刑事诉讼的重大革新,在人权保障、诉讼效率、矛盾化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招。但是,个别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呈现出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自愿难保障等缺漏,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公正属性。笔者认为,进一步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以下方面是关键的着力点:

  一、侦查机关全面地取证

  首先,侦查人员要加强学习交流和业务培训,依法依规使用技侦措施,强化信息化、智能化在侦查领域的应用,锻造过硬的侦查能力,通过追寻蛛丝马迹,最大程度还原案件原貌。在全面获取证据的同时,就疑难案件进行会商、研判,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其次,科学合理划定责任,因侦查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未及时、全面取证,导致产生证据灭失、裁判出错、人财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确保侦查人员以高度的责任心开展工作。防止取证松懈、证据搜集简化,进而导致证明体系出现口供分量上升,其他证据弱化的现象。最后,当事人较为熟悉案件,也系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其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侦查机关的取证、定性提出意见、自行取证、申诉控告,达到证成或者证伪的诉讼目的,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和制约。通过内外的双重发力,确保侦查机关全面而公正地取证,以保障认罪认罚有坚实的事实和证据基础。

  二、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

  案卷是指控事实的载体,对案卷内容明知和明智是保障被追诉人主体地位的关键。即便其他主体可以保障权利,也应充分尊重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无论是检察官履行告知义务、进行证据开示,抑或律师帮助,都不能或者不会将全部案卷交予被追诉人,容易导致权利保障不全面。家长模式下有限的权利保障不一定会造成最终裁判结论的错误,但是,存在产生错误裁判结论的可能性,容易导致认罪认罚过程中粗糙、欺诈、胁迫等现象的产生。只有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保障其对案卷内容的明知和明智,才能实现真正的对等。权利赋予被追诉人加上公检法司外力支撑形成闭合系统是最优选项。笔者认为,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应尽量等同,即除国安、恐怖等特别严重犯罪类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除纸质阅卷外,可以在看守所设立电子阅卷室,依据案件类型、复杂程度、期限长短、设备配置等分阶段、分时限作出安排,从而实现内在加外在的双重权利配置。

  三、起诉书应丰富而翔实

  起诉书是衔接起诉和审判的枢纽,在认罪认罚快速推进的过程中,起诉书不仅不能简化,反而应当更加翔实,列明指控的具体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起诉书翔实化有诸多的益处:

  1.利于有罪指控的构建

  撰写起诉书的过程,也是检察官完成有罪心证的过程。虽然与法官的心证不完全等同,但在同为司法人员,证明标准一致的情况下,检察官起诉也要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通过对事实、证据、法律等要素的梳理、排列、组合,完成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指控。起诉书越详尽,事实更加具体,结构更有层次,论据更为充分,更有说服力,更能在建构指控体系的过程中发现蛛丝马迹,以便于及时查漏补缺,完善指控体系,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的要求,确保诉得出,判得下。如果起诉书简化,或者设计成表格式,则会大幅压缩案件的全貌。对事实进行简单化概述,对证据和证明内容模糊化统括,对说理一带而过式阐释,起诉书的简化处理会导致案件缺乏明显的主线,缺乏全面、丰富、仔细的考量,容易造成指控体系的缺漏,为冤错案件埋下隐患。

  2.利于被追诉人的明知

  被追诉人在明晰案情的基础上,自愿作出程序选择,此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协调、顺畅、贯通运行的重心。起诉书是被追诉人能掌握的关键部分,可是,认罪认罚案件中起诉书过于简略,对事实大致、笼统描述,证据只列明证据名称,之后是结论,即法律适用的问题。所以,被追诉人于起诉书中看不到完整翔实的事实和证据,难以于庭前明晰、研究指控事实和证据,此与判决书有区别,更与不认罪认罚案件中起诉书和判决书翔实事实证据的罗列、分析、论证有差异。无论是证据开示,还是律师核实证据,再或公安司法机关的告知,都是有限的,且伴随着各种风险,一些值班律师不查阅案卷,也不与司法机关沟通,仅根据被追诉人对案情的简单陈述,即作出模糊的解答,还有直至签署具结书时才临时通知值班律师签字,个别案件被追诉人处于全程无律师帮助的状态。由此,有些被追诉人于庭前难以对案件做到精准掌握。起诉书是被追诉人能掌握的、为数不多的与案件实质性相关的材料,细化起诉书内容,罗列更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细节是现行框架下较为便宜的,将完整翔实的起诉书在开庭前送交被追诉人,是保障其明知的关键之举。

  3.利于庭审的顺畅推进

  被追诉人收到起诉书副本时案件已处于审判阶段,被追诉人理应知晓案件详细信息和证据内容,此时一般不会出现干扰证人作证、隐匿毁灭证据等问题,不会对审判进程造成不利影响。庭审快速推进样态下,指控内容大幅简化、模糊笼统、快速略过,举示证据可能出现打包举证,只宣读证据名称,简单概述证明内容等情形。被追诉人难以掌握案件的细节,速裁程序更是几乎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官审问被追诉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是否清楚、认可,简陋的起诉书会使此项环节虚置。庭审程序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在起诉书详尽且已送达被追诉人的基础上,起诉书可以略读。起诉书模糊、简单时被追诉人难以准确理解起诉书指控事实、证据、法律等内容,也无法提出针对性疑点。此种情形下,若庭审快速推进,则会演化成程序空转、证据突袭,被追诉人在不明晰的状态下走完形式化的庭审过场。若庭审仔细告知,保障指控内容的明晰,则会拖延庭审进程。因此,庭前对案件细节的了解就至关重要,起诉书对指控事实、证据、法律等内容的详细记载可以让被追诉人全面地掌握案件细节,充分地保障知情权,如此更利于庭审真相查明和快速推进。特别是共犯案件,注意事实、证据、罪名、量刑的呈列与比较,减少后期的误解和分歧。即便有异议也可以及时提出解决,以免因为对案件不明晰,之后反悔引发程序倒流,浪费司法资源。

  4.利于裁判文书的制作

  起诉书的翔实对裁判文书制作也有益处,一方面,起诉书与裁判文书在基础事实、证据罗列、结构布局方面有着很大的相似性,法官可以参考起诉书制作裁判文书,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成为检验起诉书是否优良的重要标准,即其能被裁判文书的采纳程度。另一方面,法官完成裁判文书后,起诉书可以作为佐证裁判文书的材料。翔实的起诉书可以统贯全案,法官作出裁判文书时可以与起诉书进行仔细鉴别,找出异同,核验真伪,最大程度保障裁判文书的准确性和可接受度。

  四、司法机关实质化审查

  在层层筛选的过程中,司法机关要弱化侦查案卷对后端环节的影响力,包括侦诉、侦审、诉审、不同审级之间的约束力,实现判断的相对自主性,而不是一味依赖于侦查,以免演化成对侦查的复核。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通过书面或者言词方式对事实和证据开展审查,并有权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调查取证,未达证明标准的案件还应当不起诉或者作出无罪判决。起诉阶段,协商是为了使案件的事实基础更为扎实,促进案件质量、效率、效益的提升。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做到实质化审查,确保案件的起诉质量。一审庭前、庭审、庭后也要做到实质化审查,不能因为各方皆无异议就疏于审查,法官仍需明察秋毫,严格按程序推进。只有多方参与,发表不同的意见,从不同意见中查找疑点、争点、重点,发现需要进一步澄清或者说明的要点,尤其是利益冲突方的意见,更能发现需要注意之处。如被追诉人与被害人、被追诉人与律师、同案被追诉人等不同主体间的冲突和对立意见。

  【基金项目:2023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3SKJD008)】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