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生态庭庭长马欢欢(中)到毛竹林现场勘查。黄美玲 摄
微风穿林,竹叶簌簌。
福建省泰宁县下渠镇上渠村“王坑垅”毛竹林一片生机勃勃。
与毛竹林的宁静不同,几百米外的村部会议室里,几个人正在争吵不休。
1999年8月16日,上渠村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丁某签订《王坑垅毛竹基地管理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租金约定为:从1999年9月30日起计算,15年内免交租金;2014年至2018年每亩交2根竹子;2019年至2023年每亩交4根竹子……自合同签订以来,丁某从未缴纳租金,上渠村以丁某拖欠租金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其支付已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找你协商不下十几次,就抓住20多年前的合同漏洞拖欠租金,村里人都有意见了。”上渠村村主任黄某率先开口,坐在对面的是村民丁某。坐在两方中间,拧着眉头听得聚精会神的是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生态庭庭长马欢欢。
几个月前,马欢欢接手了这个案件,在查阅卷宗过程中,她发现这个案件比较特殊,以往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都是通过货币方式约定租金,这个案件却是约定以每亩交多少根竹子的方式折抵租金。这样的租金缴纳方式怎么履行呢?当初为何要这样约定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马欢欢拨通了上渠村村主任黄某的电话,电话中黄某表示,泰宁的毛竹山多,早前,村委会承包给村民的毛竹山基本都是以交毛竹的方式折抵租金,其他村民都是用毛竹缴纳租金,合同履行了这么多年也没争议,已经成为一种村规民约,就丁某不遵守约定……”
既然用毛竹折抵租金是约定俗成,丁某为什么不履行呢?马欢欢随即拨通了丁某的电话。在外地经商的丁某听闻上渠村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情绪很是激动,其在电话中表示:“我不是不交租金,而是我和村委会对每年交多少租金一直存在争议,村委会怎么能起诉我违约呢?”
“合同中不是约定了用毛竹折抵租金吗?”面对马欢欢的询问,丁某道出背后的隐情:“马法官,我不交租金除了合同约定有争议外,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按照合同约定,毛竹山四至范围内的毛竹、林木都要归我所有,并且我已经办理了林权证,但上渠村只认可山场的毛竹属于我,山场的林木还是归村委会所有。”
马欢欢了解到双方的症结后,考虑到丁某是上渠村本村村民,乡里乡亲,抬头不见低头见,电话中,马欢欢向丁某建议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最后,丁某告诉她,毛竹山经营这么多年,刚刚开始产生经济效益,希望协商解决纠纷,不同意解除合同。因为他在外地经商,希望回到泰宁后再协商。
这天下午,马欢欢和书记员像往常一样,将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等设备装进背包,将法庭“背”到了村部会议室。
“马法官,村里关于毛竹山的合同都是这么履行的,毛竹按照当年的价格计算,就丁某不遵守约定……”村主任黄某激动地说。“一根毛竹你说10块就10块,我还说就值5块呢。”丁某说道。
“毛竹折价款大家各退让一步,按照一根毛竹7元谈行不行。”马欢欢稳控当事人情绪,耐心引导。经过商议,双方同意按照一根毛竹7元计算拖欠的租金。三天后,丁某一次性补交了拖欠十年的租金。
拖欠的租金是交了,但合同承包期限还没到,以后还可能产生纠纷,案件结了,事却没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能简单追求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在马欢欢的建议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每年缴纳租金7000元,从根源上解决原合同存在的约定不明问题。经过商议,双方还就山场四至范围、林木归属达成一致意见,解了丁某的心结。
“法庭到村里来了,公平就来了。”“省事省心,还省钱。”调解结束后,原、被告双方都开心地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