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2025-01-23 08:52: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赖丽华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已进行伤残鉴定,但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是只计算至死亡之日吗?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按照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有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3年9月1日,陈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刮碰到路边的行人邱某某(时年84岁),造成邱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某无责。2024年5月27日,邱某某的伤残等级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2024年6月23日,邱某某因肺源性心脏病死亡。后邱某某的继承人诉至宁化法院,要求陈某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人身损失。保险公司提出邱某某在伤残鉴定后死亡,故其残疾赔偿金只能计算至其死亡之日。

  宁化法院审理后,对于双方争议的残疾赔偿金赔付标准认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致残,在诉讼前或者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损害后果已经产生,侵权人应对其行为所致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此后受害人因其他原因死亡,但此情节不影响侵权人对其所致损害而应承担的残疾赔偿金给付责任,因此,本案残疾赔偿金并非只计算至邱某某死亡之日,而应按照定型化计算为28076.5元。

  法官说法:赔偿义务人不应因损害后果确定后其他原因的加入而减轻自身责任从而获益,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有无实际收入等,亦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如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损害后果已经产生,侵权人应对其行为所致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定型化计算,此后受害人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并不改变侵权损害后果和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范围。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