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办公室(杨红梅法官工作室)受理一起抚养费变更纠纷案件,通过多方努力,切实解决了抚养矛盾,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也是该法院少年审判“三审合一”实质化运行后审理的第一案,起到了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
原告刘某和被告王某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刘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婚生女患有先天性遗传疾病,离婚协议中被告王某已承担了较高的抚养费、医疗费、康复费等各项费用以及向原告刘某承诺了高额的经济补偿金。然而近一年被告王某经济条件严重下降,目前处于失业状态,而原告刘某因婚生女王某某生病等各种原因亦承担了较重的经济压力,为确保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刘某诉至法院。
经承办法官分析研判,此案关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亲情关系的延续,不能只是简单的一判了之。于是,秉持“调解优先”原则,先后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为双方提供倾诉和情感发泄的机会。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官兵仔细询问了双方的生活状况及孩子抚养情况,从如何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进行耐心劝解。王某表示,尽管抚养权归刘某所有,但孩子的生活起居康复一直是由他照顾。他还提到,至刘某起诉他的前三个月也一直在支付抚养费,只是现在的经济收入严重下滑,而且账户被冻结了。在双方充分发表意见、释放情绪后,官兵法官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以血脉亲情为出发点,引导二人从为人父母的责任与义务角度审视问题,同时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刘某表示愿意在抚养费金额上做出让步,王某也深感愧疚,王某表示先支付6万元用于补足拖欠的抚养费和孩子各项花费,然后双方同意将抚养费及经济补偿金折算下来按月支付,王某每月支付5千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双方对给付期限达成了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昌黎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中始终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充分将调解贯穿到诉前、诉讼中全过程,做到情、理、法相融,全力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