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差1秒免单失败诉请商家三倍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2025-01-17 10:24: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美旭
 

梁心慈作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付款抢免单”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商家已就活动规则进行说明提示,消费者不符合规则中订单创建时间的要求,判决驳回消费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网店在店铺活动页面发布“双十一”促销广告:“11月10日晚8点!付款前5名抢免单。”罗某于活动当日购买该网店产品,于19∶59∶59创建订单,于20∶00∶03付款2850元。中奖名单公布后,罗某未中奖,而第1名中奖者付款时间为20∶00∶04,比罗某还要晚1秒。经过询问,商家称活动规则要求订单创建时间及付款时间均在20∶00后,而罗某的订单创建时间早于20∶00,因此没有参加活动的资格。罗某遂将商家诉至法院。罗某认为,店家在活动页面以显著方式大肆宣传“前5名付款抢免单”,而关于订单创建时间的要求却隐藏在后方详情页以小字标注,导致其误认为前5名付款就可以免单,而没有通翻详情页面,因此没有看到详情页面中的活动规则说明。此种活动展示方式侵犯其消费者知情权,系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要求商家赔偿其三倍损失共8550元。

  商家辩称,公司的活动规则事先在商品详情处以红色页面展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公司已经向符合条件的中奖者完成退款,活动真实有效,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不同意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其一,商家发布活动规则的方式是否侵犯罗某的知情权;其二,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商家作为网络店铺经营者,对商品进行促销时,在商品首页发布了“付款前5名抢免单”的促销活动信息,在详情页发布了“活动规则说明”,二者共同组成完整的促销广告。经查,“活动规则说明”的展示位置位于详情页前部,紧随在商品的规格和性能说明之后,前置于商品详情展示图;页面采用红色底图,展示方式醒目。根据网络消费习惯,商品详情页是展示商品详细信息的固定位置,即在网络购物时,消费者通常在商品详情页面查看关于商品用途、性能、使用方法说明等重要事项,以考量是否购买商品。因此,结合商家对于“活动规则说明”的展示方式、展示位置及展示顺序,可以认定其已对活动规则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告知方式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且易于消费者知晓和理解。罗某因未充分浏览详情页面而未能获悉活动规则,进而未能知晓关于订单创建时间的中奖要求,不可归责于商家,故法院对于罗某称商家侵犯其知情权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商家提交的订单详情,其已对符合活动规则的前5名付款用户进行了免单,故而可以认定商家免单活动的真实性,商家不存在欺诈行为。罗某主张商家的活动系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双十一”活动五花八门,一不留神就会掉进“消费陷阱”。面对商家的促销套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我们提供了维权思路:

  第一,判断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践中,商家常见的欺诈手段之一是利用虚假的促销活动诱使消费者下单,而实际并无人中奖享受优惠。此时,商家作为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活动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以认定促销活动虚假,构成欺诈,要求商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第二,判断商家是否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对促销活动的规则亦享有知情权。商家在开展促销活动时,负有对活动规则进行全面、准确、充分告知的义务,告知方式应当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和便于理解,不得未经告知随意变更规则,或制定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规则,否则消费者可以主张相关规则无效;同时,商家亦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亦有一定限度。本案中,商家采用合理方式对活动规则履行了告知义务,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能获悉规则内容,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在此提示消费者:网络购物需谨慎,充分获取信息,关注活动规则,遇到问题及时与客服沟通,发生纠纷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权,避免冲动,理性消费。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