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社会观护制度化解抚养权纠纷
2025-01-12 09:29: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马冬梅 徐涵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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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马冬梅

  “马法官,没想到你还惦记着我们,童童在新家一切都好。”1月7日,我电话回访了近日办理的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当事人小陈。

  七年前,小高在与小陈离婚后不久,发现自己怀孕了。女儿童童出生后,两人协商由小陈按月支付抚养费,小高抚养童童并同意小陈探望。

  最初的五年时间里,小高与小陈的沟通一直比较顺畅。直到2023年的一天,小高因为有一些事情需要处理,便和小陈商量由他暂时抚养童童一段时间。

  在小陈的新家,童童告诉爸爸,小高曾因为工作繁忙,多次将她送回老家。而且,童童初来时,皮肤上长了很多红疹,医生说这跟之前的生活环境有很大关系。想到这些,小陈特别自责。之后,童童说愿意继续留在自己家里生活,在取得现任妻子小王的支持后,小陈决定直接抚养童童。

  但小陈多次与小高沟通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请求变更童童抚养关系的诉讼。

  我第一次联系小高时,便听她诉说了这五年来抚养童童的种种不易,随后她又寄来了厚厚的证据。

  案件受理后,小陈和小王带着童童来到法院,陌生的环境让童童有些局促,眼里满是不安。在小王的安抚下,童童放下了戒备,单独进入了法院的心理辅导室。

  在暖黄色的灯光下,童童渐渐恢复了平时的活泼开朗。她摆弄着心理辅导室里的积木,和我聊起了天。令我没想到的是,她已经将小王叫作“妈妈”,并且说小王妈妈不像小高妈妈那么严厉,她更喜欢小王妈妈。

  我开始犯了难,一边是辛苦抚养童童五年的小高,一边是能给童童提供更好生活环境的小陈。最重要的是,童童自己选择了小陈。我也深知,在抚养权的裁判中,孩子的意愿虽然不是唯一考量,但却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这时,我想到了社会观护制度。所谓社会观护制度,就是法院运用社会力量,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中,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非营利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诉讼中围绕涉诉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保护、参与案件调解,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开展延伸观察保护的工作机制。

  这个案件符合社会观护制度的适用条件。在主动释明该制度并征得小高和小陈的同意后,我在本案中启动了社会观护程序。

  一个月后,观护机构向法院提交了观护报告,报告中对双方目前家庭状况、抚养能力等进行了全面分析,给我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参考。

  我将观护报告向小高和小陈进行了宣读,并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做起了双方的工作。

  这一次,小高说出了心里话:“马法官,其实一开始我就是赌气,但是现在我也想通了,只要对童童成长有利,我愿意放手。”

  最终,小高与小陈就童童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童童由小陈直接抚养,小高享有探望童童的权利。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离婚可以割裂夫妻关系,却无法割舍父母与孩子的血脉亲情。一个家庭的破碎,不应成为孩子成长的枷锁,每一颗童心,都值得用心呵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马冬梅/口述 徐涵玉/整理)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