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招聘幌子盗用个人信息,赔4万!
2024-12-17 10:18: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袁逸馨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某天突然接到一个或多个自称提供入职培训的电话,你一头雾水地挂断,开始反思,自己从不乱点不明链接,在外不随意出示个人信息,外卖单、快递单也没忘记撕掉,手机号是从哪里泄露的?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支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诉请,4被告永久删除设备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共同赔偿损失4万余元,并在招聘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漫画:蔺颖

  非法获取个人简历开展推销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2017年,老李成立了一家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的人力资源公司。

  2020年开始,老李借用其他公司名义在各大求职网站上虚构招聘信息,获取包括求职者姓名、照片、教育背景、手机号、工作经历等信息。人力资源公司会根据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对这些求职者进行筛选,锁定目标后就向目标人选进行电话联系,推销入职培训以及中介服务。

  2022年,在该公司从事课程顾问工作的员工小丽从公司离职。因为公司仍拖欠小丽工资、公积金、社保等4万余元,老李与小丽商量,用公司获得的个人信息按照每条3元的价格折抵欠付她的薪资。小丽同意后,老李安排手下员工小轩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小丽发送了14000余条个人信息,并承诺小轩每发送一条个人信息,就给她2元好处费。小丽获得个人信息后,使用这些个人信息为一家教育科技公司推销课程,并通过提成获利。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该人力资源公司存在通过线上招聘平台非法获取求职者简历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今年4月,经履行公告程序,因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后由上海检察一分院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该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人力资源公司、老李、小丽、小轩永久删除储存于电脑、手机中的公民个人信息;4被告共同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4万余元至指定的公益诉讼资金账户;并在招聘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上海一中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庭庭长方方担任审判长的7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法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红线不容触碰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4名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众多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上海检察一分院提出的三项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就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而言,行为主体应否承担损害社会公益的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侵害行为是否涉及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是否损害到了相关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老李作为人力资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借用其他公司名义在网络招聘平台虚构招聘信息,非法收集、存储求职者个人信息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小轩在老李的指使下将14000余条个人信息非法传输给小丽并从中获利;小丽又将信息用于推销并从中提成,4被告的行为属于非法收集、传输、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构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法院认为,本案发生于招聘和职业培训领域,不仅关乎被侵害主体的个人利益,更涉及到求职者等不特定社会群体的公共利益,因此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因4被告的行为长期处于受侵害的状态,且面临被继续非法处理的潜在风险。为了防止案涉公民个人信息遭受进一步侵害,上海检察一分院请求判令各被告永久删除存储于手机、电脑介质中的个人信息,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本案中,因被侵权人众多且不特定,且所侵害的个人信息系非物质性的人格权益,其中所承载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失金额难以具体量化;而从获利角度来看,4被告侵害公共利益获利金额难以精准量化。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据各被告因侵害本案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获利已被查实的范围,主张4万余元赔偿,并标明该赔偿款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4被告对该诉请均无异议,于法不悖,应予支持。

  最后,被告非法处理求职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导致众多不特定人的信息遭受侵害,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众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在招聘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既是维护公众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是对类似行为的警示。

  综上,上海一中院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请。案件现已生效。

  观察思考

  强化保护意识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是宝贵的数字财产与信息资源。我国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中均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作出规范,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案涉不特定主体的姓名、电话、教育背景、照片等个人信息以电子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故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范畴。因为该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不易被个人察觉,且被侵害权益个体数量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发挥着保护不特定多数人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作用,还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方式,进一步凝聚社会法治共识,培育良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提醒,对于每一位公民而言,在日常生活中要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谨慎提供,提防钓鱼网站、不明短信电话等套取信息,广大求职者在海投简历时也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求职渠道,甄别真假招聘信息,核实岗位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必须严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遵循正当、合法、必要和诚信原则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切实履行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共同营造安全、可信、繁荣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