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李鬼”现形记
2024-12-15 14:06: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旻 郝怡敏 朱小龙
 

  风吹金稻浪,开镰喜收割……

  11月下旬是稻谷收获时节。这天上午,在上海某农产品批发市场调研时,江苏省射阳县大米协会工作人员发现,上海某贸易公司销售的大米产品涉嫌商标侵权。

  “侵权产品包装袋上印着‘射阳河大米’字样,商标和图案与正品高度相似,不注意还真当成了‘射阳大米’。就算是注意到多个‘河’字,消费者也会以为和‘射阳大米’是一家呢!”工作人员立即向大米协会报告这一情况。

  “北有五常,南有射阳。”全国大米行业中,“射阳大米”这一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近年来屡遭侵权。

  大米协会调查取证后,将上海某贸易公司及包装袋上注明的生产商滨海县某米厂诉至射阳县人民法院。

  接手该案后,承办法官顾明旺像往常一样首先安排送达,准备排期开庭。

  “我们确实没有生产过这款大米,厂房都已经搬迁了。”接到传票后,滨海县某米厂负责人焦急地赶到法院。

  随后,该米厂提供了证据,证明确实未生产过案涉大米,“李鬼”身份一时成谜,案件陷入僵局。

  盯着包装袋思索良久的顾明旺突然眼前一亮:包装袋上标注有手机号码,会不会这个才是真正的生产厂家?他掏出手机,尝试通过微信联系,发现该号码对应的用户名为“兴化市某米厂”,接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出该米厂详细信息。

  “又是他们!2021年就因侵犯‘射阳大米’商标被我们起诉,当时他们一次性赔偿我们3万元。”面对乔装打扮后又继续侵权的侵权人,大米协会工作人员气不打一处来。

  经大米协会申请,法院追加兴化市某米厂为本案被告。在证据面前,该米厂承认案涉侵权大米由其生产。

  至此,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已经清晰。为了让判决对侵权人真正起到惩罚警示作用,减少重复侵权行为发生,在反复考量后,顾明旺决定“因人施策”。

  兴化市某米厂属“再犯”,主观恶意较大,射阳法院结合惩罚性赔偿等因素,作出6万元赔偿的判决。

  而销售单位上海某贸易公司缺乏识别正品“射阳大米”能力,虽有侵权但主观恶意较小。“不如以进购或代销‘射阳大米’形式代替赔偿,既能提升销售方守法意识,也能拓宽射阳大米的销售市场。”顾明旺将内心反复斟酌的方案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

  双方均对调解方案表示赞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上海某贸易公司一次性进购正品射阳大米100吨。

  结合惩罚性赔偿进行判决、采用“以销代赔”的赔偿方式,让这起商标权纠纷案得以妥善处理。

  如今,满载着当季新米的货车从射阳运往南京、上海、北京等地,开启了“射阳大米”从农田到餐桌的后半段旅程……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