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想
2024-12-12 11:06: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迫切需要。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新增了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面对我国犯罪结构的变化,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全面评估上述立法的执行情况,恪守法治精神,坚持系统观念,全方面、体系化、立体式进行构建。

  一、关于“轻微犯罪”的合理界定

  科学界定“轻微犯罪”是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础。二十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重罪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不断增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含三年)、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刑等案件,从2000年占同期已判刑事案件的53.9%升至2020年的77.4%,近三年更是达到了80%以上。我国多数学者以宣告刑三年有期徒刑作为重罪与轻罪的区分标准。严格来讲,“轻微犯罪”是一个不同于“轻罪”的概念。笔者认为,轻微犯罪的界定,以故意犯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过失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为标准;同时,危害国家安全、性侵犯罪等特殊犯罪不适用这一制度。主要考虑包括:

  一是刑罚轻重的角度。应受刑罚处罚性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对社会危害性的实质体现。刑罚的轻重能直观反映罪行情节、犯罪手段、作案动机的危害程度,是判断犯罪轻微与否的关键指标。结合主观罪过的程度轻重和刑事法治的现实情形,立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意犯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过失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可以作为区分标准。

  二是法益保护的角度。法益保护是刑法设立的重要目的,惩戒犯罪是侵害法益的直观后果。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因为其对特殊法益的直接侵害,严重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治安,有必要体现出从严惩处的精神,犯罪记录不被封存。同时,性侵犯罪、毒品犯罪如果被封存,可能会对社会防卫造成不利,建议排除在封存的范围之外。

  三是主观罪过的角度。一项犯罪是否能被认定为轻微,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的程度轻重。相比于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更小,因而在犯罪程度轻微与否的判断上可以把握更宽,这种区分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如果不区分故意与过失,将3年以下有期徒刑全部纳入轻微犯罪的范畴,意味着每年80%以上有罪判决人员的记录将封存,不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具体设计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虽是一个改革的小切口,但蕴藏着大量的法治细节,至少有三个关键亟待解决。

  一是执行主体。应当坚持能封则封的原则,实现封存的全面性和整体性。司法实践中侦查、起诉、审判和刑事执行形成了完整的司法链条,各部门都存在需要封存的案卷资料。在缺少专门的封存机构的前提条件下,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轻微犯罪记录的封存,既注重保密性也能兼顾执行效率。

  二是封存对象。轻微犯罪记录的封存对象包括当事人的全部案卷资料和电子档案信息。实践中,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有关记录,都应当纳入封存范围。在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不满足封存条件的卷宗中,封皮应当明确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如在其他刑事、民事案件中因办案需要使用了被封存的轻微犯罪记录信息,也应当予以保密。

  三是解除条件。封存不是对轻微犯罪记录的“只减不加”,一封了之;更不是犯罪记录的前科消灭,一劳永逸。对于已经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应设两类解除条件:一是犯罪记录不属轻微,不应纳入封存;二是犯罪记录有所增添,不必继续封存。前者的典型情形包括发现漏罪和案件改判。如果漏罪与封存记录数罪并罚超出轻微犯罪界定区间,或是改判刑罚期限超越轻微犯罪界定范围,都可以排除案件轻微性,成立解除封存的情形。对于后者,如若在刑罚执行完毕一定期限内再犯新罪,尤其是在考验期内再次故意犯罪,不能体现当事人悔过表现、反映出较强社会危害性的,也应当解除犯罪记录封存。

  三、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考量因素

  一是封存与公开的关系。对于犯罪的发现、侦查、起诉、审判等紧密相联的众多环节,如犯罪记录仅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封存,而公安、检察、律师、媒体等在侦破案件报道、公诉文书公开、办案过程宣传等环节不加以限制,这种前端公开会影响末端封存的制度功效,甚至使犯罪记录封存名存实亡。必须把三中全会部署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与“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同步谋划,统筹设计,使两者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二是封存与报告的关系。我国刑法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不少特定岗位、用人单位均要求“未受过刑事处罚”“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公务员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教师法等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相关职业或者剥夺其从业资格。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也都拒绝招录有犯罪前科人员。如果轻微犯罪记录被封存,建议同步考虑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不得对其进行从业限制或剥夺从业资格。

  三是封存与查询的关系。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过程中,建议进一步限缩查询范围,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查询;如果确有必要,只能是省级以上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才能查询,最大限度体现改革精神,发挥制度功效。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