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原告张某虚构借款事实,提供了伪造的借款证明,因诉求无证据支持,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张某声称与李某某系朋友关系,李某某在国外务工,因生意周转资金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承诺一个月后将借款本息偿还原告。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李某某拒不偿还,张某无奈诉至法院。
李某某则称,其与张某虽系同村村民,但因年龄差距较大,平时并无往来,且自己常年在国外工作,并未做生意,也没有因生意短缺资金而向张某借款。张某无固定收入且外债累累,没有出借能力。张某曾通过微信向李某某发送过一张签名为李某某的借据,因不是自己书写,李某对此未予理会。
庭审中,张某向法庭提供借款证明一份,以证明借款事实。但经比对,该证明与之前张某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的借款证明照片上内容不一致,李某某对此证据不认可,并申请笔迹鉴定。庭审后,经过法官深入释法,张某承认当庭提交的借款证明及此前通过微信向李某某发送的借款证明,均系其找他人书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某虚构其诉称的李某某向其借款1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提供的借款证明也非李某某书写,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伪造证据、向法庭作不实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举证、诚信诉讼,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合理合法进行维权,不得通过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方式主张权利,这样不但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反而可能使自己有违法的风险,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