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一农户家办婚事,张某某被雇去抬花轿,事后张某某搭乘拉花轿的三轮车返回,途中三轮车发生侧翻,导致张某某受伤,这个责任谁来担?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5月18日,被告赵某某承接某村婚庆抬花轿事项,后通过他人介绍,由被告郝某某负责运输当天婚庆使用的花轿等道具,赵某某支付给郝某某运输费用300元,又雇佣原告张某某等人从事婚庆当天的抬花轿工作,并支付每人工资100元。当天工作结束后,张某某等人无偿乘坐郝某某拉花轿的农用三轮车返回,途中因郝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乘坐人张某某等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受伤,车辆损坏。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郝某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违规载人,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等人不承担该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被告郝某某认为,原告张某某从事雇佣活动受到损害,均应由雇主即本案被告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赵某某认为,赵某某与郝某某之间是货物运输关系,郝某某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郝某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违规载人,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致其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其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郝某某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3346.13元。因事故发生后,郝某某已向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已向原告垫付医疗费58414.94元,上述款项应从原告应得的赔偿款中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等规定,判决被告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4931.19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被告郝某某承运被告赵某某婚庆使用的花轿,赵某某向郝某某支付运输费用,双方形成货运合同关系。赵某某雇佣原告张某某、被告郝某某等人从事婚庆抬花轿工作,并向参加抬花轿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赵某某与张某某等人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张某某无偿乘坐被告郝某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属好意同乘法律关系。
如何确定原、被告责任承担比例。原告无偿乘坐被告郝某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农用三轮车不得违规载人,仍违规乘坐,故原告对其自身损害存在过错。被告郝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不能载人,却违规载人,并在本案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郝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赵某某虽与原告、被告郝某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但原告无偿、自行乘坐郝某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并非由赵某某安排,且原告在本案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并非是在为赵某某提供抬花轿劳务过程中造成,故原告要求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本案事故责任及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对自身之损失应自行承担30%,被告郝某某对原告的合法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