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存储空间因其便捷性已逐渐渗透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时常有人将公司数据发送至个人云端存储空间,便于随时随地调取使用,但这也可能为企业数据安全和商业秘密保护带来风险隐患。因此,在入职时,有些公司会要求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并规范公司数据运用与存储,如果违反协议的内容,造成公司秘密有被泄露的风险,将会有什么后果?
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一起因员工将公司数据文件转存至个人网络存储空间被解聘而引发的纠纷。据悉,2021年张某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张某的法定义务,如违反保密义务,则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双方还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员工未经公司规定批准,擅自将公司涉密数据资产传送到公司受控范围外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的私自发送、拷贝到自己的个人电脑或其他文档存储介质,违反保密义务,公司均有权立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未经授权许可,严禁员工将公司数据存储在外部网络或设备中。
2023年12月,张某未经许可,将内网系统标记为“敏感数据”的事项及工艺标准等材料,分别发送至其个人微信、邮箱及网盘。当月,某电子商务公司以张某在职期间未经公司许可私自转移公司相关数据信息,违反《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对此不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该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某电子商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双方就张某自行转存的文件是否涉密,该行为是否违反保密义务,产生较大争议。张某认为,商业秘密信息的认定以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为前提条件,公司电脑系统并未对案涉文件发送至外部储存介质的行为,加以识别和限制,说明公司并未将涉案文件材料定义为涉密资料,且为了工作便利将文件发送至自己个人网络存储空间,并未对外泄露数据文件。
本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自行转存的文件涉及产品价格、区域销售、整体战略等敏感数据,且并非外部渠道可获得,属于涉密文件,符合公司商业秘密的认定。张某作为公司的工程维保经理,在未经许可情形下,将涉密文件外发、转移的行为,显然已违反了保密义务。某电子商务公司以此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劳动者应当遵守包括保密义务在内的各项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将公司涉密信息文件向外部存储空间传送,造成公司秘密有可能被泄露的风险,用人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理合法,且无需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
本案判决对违反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的劳动者,具有警示作用,同时,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正面典型意义,有效保障了持有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有利的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