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田:对“职业打假”获取高额赔偿说“不”
2024-12-10 08:53:36
 

  中国法院网讯(崔莺)职业打假是指通过购买或消费假冒、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以此获得赔偿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职业活动。那么,对于这样的“知假买假”者,他们的高额赔偿要求法院能否支持呢?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蔡某在某便利店购买咸鸭蛋时,发现该咸鸭蛋已过保质期,但仍然对其购买,并用手机拍摄了购买商品的全过程。之后,蔡某将其投诉至“全国12315平台”,要求便利店赔偿1000元,经县市场监管局调解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蔡某在选购商品时已知悉咸鸭蛋已过保质期,仍继续购买,明显与一般消费者购买食品的目的相违背。根据蔡某购买商品时的视频,其明知咸鸭蛋已过保质期,仍对着商品进行全方位拍摄,特别突出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部分,而未及时向销售者反映并主张权利,该行为也不符合一般消费者发现过期商品时的正常表现。

  另查明,近年来,蔡某在“全国12315平台”共投诉490次、举报25次。庭审中,蔡某亦陈述其购买过期食品就是为了向商家索赔,有多起商家主动与其联系“私了”并赔偿800元后,蔡某会撤回投诉。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打假”的目的在于遏制制假售价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部分“职业打假人”利用打假作为牟利的手段,请求惩罚性赔偿,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还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对此种行为人民法院坚决说不。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