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们通过社交软件等互联网载体发布信息言论越来越方便,随之而来的“按键”伤人网络暴力事件也时有发生。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在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侮辱、诋毁同事信息的被告删除相关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原告小丽和被告小芳均在某公司任职,分别担任不同部门的经理。2023年,小芳因生活、工作原因对小丽心怀不满,遂使用实名注册绑定的微信号,连续一个多月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共计40条侮辱、诋毁小丽的内容,并在某些文字后配上小丽与异性的合照及带有小丽手机号码的图片,暗示小丽存在生活作风问题。
因小芳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二人同公司的领导、同事,小丽自觉遭受严重的精神困扰、处于抑郁状态,前往医院寻求心理治疗。经诊断,小丽为抑郁状态,医生建议其全休2周。
小丽认为,小芳凭空捏造信息、在朋友圈发布带有侮辱、诋毁其本人的文字图片,这种行为已经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其治疗费用和维权费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芳擅自在朋友圈中公开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对小丽进行指责、谩骂,导致小丽的名誉权严重受损,小丽依法有权要求小芳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故作出以下裁判:小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微信号中发布的案涉40条朋友圈内容,在该微信号朋友圈中持续10日公开发布对小丽的道歉声明,若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小芳负担;小芳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小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现有证据并未证实原告工作、生活中存在被告朋友圈中所述的行为,且被告发布的内容中包含有原告的人像及手机号码,配上相关带有侮辱、诋毁内容的文字,甚至还有大量发泄情绪的谩骂性言论。另,考虑到原告与被告作为同一个集团公司的同事,双方不可避免存在共同的社会交际范围,被告的此种行为具有严重的损毁和贬低他人名誉的性质,明显会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张,于法有据,被告应删除其朋友圈关于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内容,并公开发布对原告的道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因原告提交抑郁状态的病历记录证明受到精神损害,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对原告的生活造成困扰,导致原告就诊治疗并聘请律师进行维权。综合考虑原告的治疗情况及医嘱休息因素,结合原告的精神损害程度、律师费支出费用,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向原告赔付损害赔偿2万元。
如今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网络言论存在传播快、范围广等特点。广大网友需牢记:发言评论既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越法律“红线”“底线”,也要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对自身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切不可为了一时情绪的宣泄或者博取他人眼球,随意造谣诽谤,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