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024-12-10 08:55: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范玉
 

  11月27日,少年法庭成立四十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出席会议并强调,准确把握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立法精神,贯彻宽严相济,做实惩教结合,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扎扎实实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自觉担起守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责任。

  少年审判的重点不仅在“事”,更在于“人”。涉未成年人案件最大困境在于如何有效解决案件背后的具有共性的家庭、学校以及社会问题,助力全社会共同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环境。而从笔者近年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不良家庭的影响、学校不当教育、社会的不良侵害都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首先,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大都存在问题。家庭教育权的范围比较广泛,如监护权、人身安全、心理抚慰等范畴。少年犯中绝大多数是留守儿童、破碎家庭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他们往往是跟随祖辈甚至叔叔婶婶生活,委托监护异化为委托看护,以满足基本生存需要为目标。在缺少双亲监护、教育的隔代环境下,其心理和行为偏差难以得到及时的矫治,往往以实施犯罪作为“失落青春”的代价。

  其次,涉罪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受到有效保护。在现实中,一些成绩差的学生容易遭遇“身份标签化”“歧视公开化”“处境边缘化”,进而辍学或者逃学,流入社会。绝大多数少年犯是初中及以下学历,在九年制义务教育大范围普及的今天,这属于极少数群体,也是犯罪高危群体。另外,受学历层次以及招生录取制度等限制,职高生源质量不高是普遍现象,学校管理相对简单粗暴。这就导致绝大多数少年犯在学校中没有接受正规的法治教育,法治意识淡薄,分不清是非黑白,误入歧途。

  再次,涉罪未成年人受网络影响较大。在性侵等案件中,被告人获取的色情信息、与陌生未成年人产生联系均通过网络。相关数据显示,网络行为失范集中于:一是未成年人主动发布涉软色情内容,通过拍摄“软色情”照片、短视频或直播的方式获利,并引诱其他未成年人犯罪。二是部分短视频、图文内容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以合法的形式植入扭曲的价值观,导致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三是网络平台反沉迷系统虽然已设置人脸识别、身份验证等多种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短视频或游戏的机制,但网络上存在诸多针对性授意绕开技术限制等信息,“帮助”未成年人突破技术限制,不当使用网络。

  另外,未成年被害人权益未得到足够重视。因为年龄、人格尚未发育完整等因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受害人更容易受到伤害,如被抢手机的学生,被性侵、猥亵的未成年人等。在个别案件中,有被害人受侵害后,因未得到救助,反而转变为被告人的情况。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是一体两面,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抑或是社会,不当保护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后遭到的最严重“反噬”就是未成年人犯罪。从这个角度,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只有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才能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与犯罪预防所体现的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源头、抓基础等理念不谋而合。

  (作者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