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完工后,公司计划调整员工工作地点,但员工拒绝调岗且逾期未报到,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因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司合理的用工安排,公司以其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
2021年4月,朱某入职某装饰工程公司担任材料管理员,工作地点位于重庆市。2023年1月中旬,因重庆的项目完工且无新项目启动,该公司决定安排朱某前往宁夏银川项目工作,调动后的岗位内容、薪资报酬保持不变。朱某以没有外地津贴等为由拒绝调岗,经催告后仍未前往报到,该公司遂以其连续旷工达到严重违纪天数为由将其辞退。该案经仲裁后,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某装饰工程公司认为,重庆项目已经交付,项目部已经撤场,且银川项目急需材料管理员,朱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于合法解除。
被告朱某认为,自己不适应银川的气候,且没有外地津贴,加上家人需要照顾,不宜派驻外地,故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已无法在重庆为朱某提供工作条件,将其调整至宁夏银川工作具有合理性,且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调岗条款。朱某拒不接受工作安排,并通过连续旷工来抗拒公司合理调岗,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因此,公司据此作出辞退处理,并未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双方主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依据其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合理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持其正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具体而言,即只要调整未对劳动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作出重大变更,未明显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且调整理由合理合法,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同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应视为合理的工作安排。
因此,作为劳动者,如对岗位调整持有异议,应通过积极协商、求助工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进行维权,而非采取不到岗工作等方式进行消极对抗,长期旷工当然会被视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此类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