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出于朋友义气、亲戚情面,不少人都情愿或者不情愿的为朋友、亲戚做了担保,却极少有人真正了解担保的法律风险。如果担保到期又要延期,担保人也同意延期,但在协议上签名后并注明只担保一年,债权人起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对于担保期限是按照协议约定还是担保人注明的一年认定?担保人是否要为债务买单?
2018年2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某银行与刘某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刘某某借款90万元,借期3年。同日,唐某某夫妻与资源县某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对上述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2月5日,刘某某向资源某银行提交了《借款展期申请报告》,载明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特向银行申请展期金额90万元,期限一年,继续以唐某某夫妻作担保。唐某某夫妻于2021年2月7日在《借款展期申请报告》上作为担保人签名捺印,并注明同意担保一年。
2021年2月9日,资源县某银行与刘某某、唐某某夫妻签订《贷款展期协议》,约定经本次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为: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但该协议第5.1条为“保证人同意为本协议项下变更后的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贷款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若发生法律、法规或原合同、原保证合同约定的事项,贷款人宣布贷款立即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人宣布的到期之日起3年。”刘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唐某某夫妻在保证人处签名捺印。
刘某某到期未按时归还,截止2023年11月30日,尚欠贷款本金89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246027.32元。2023年12月8日,资源县某银行诉至资源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归还本息,唐某某夫妻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资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个人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某未按时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资源县某银行诉请刘某某归还本息,本院予以支持。
唐某某夫妻在《借款展期申请报告》和《展期还款申请书》中均注明同意担保一年,其真实意思表示为同意担保一年。而在《贷款展期协议》中约定保证期间为3年,该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与唐某某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唐某某夫妻对保证期间3年不予认可,且资源县某银行未有证据证明已向唐某某夫妻就该格式条款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故本院认定唐某某夫妻的保证期间为一年,资源县某银行于贷款展期到期一年半后,起诉要求唐某某夫妻承担保证责任,因超过保证期间,故对要求唐某某夫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资源县某银行对于一审判决唐某某夫妻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原则。2021年2月5日,刘某某就案涉贷款向资源县某银行提交《借款展期申请报告》,并填写了《展期还款申请书》。唐某某夫妻于2021年2月7日在《借款展期申请报告》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同时注明“同意担保一年”,亦在《展期还款申请书》的担保人意见一栏注明“同意担保一年”并签字。因此,唐某某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案涉贷款展期后只担保一年。2021年2月8日,资源县某银行经办人在《展期还款申请书》的贷款人意见一栏注明“同意展期金额玖拾万元,期限一年,可否,呈领导审批”,该经办人及相关负责人在该栏签名并加盖公章。
由此可见,在案涉《贷款展期协议》签订前,资源县某银行对唐某某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案涉贷款展期后只担保一年应系知情。《贷款展期协议》约定保证期间为贷款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该条款约定内容与唐某某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本着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法院认定唐某某夫妻的保证期间为贷款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即保证期间为2022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9日。资源某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唐某某夫妻承担保证责任,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担保期限是作为确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关键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债权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在保证期间内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而保证人则更应明确自身责任范围及期限限制,避免因疏忽大意或误解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担保人”这三个字可能值千金,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碍于情面盲目提供担保,到头来不仅搭上自己的金钱,还将损害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