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心慈 作
顾客在火锅店用餐期间,因店内积水滑倒摔伤。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因顾客就餐时滑倒受伤引发的纠纷案,认定餐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经营者赔偿顾客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9万余元。
2022年10月,沈某与朋友至某火锅店就餐,因放置菜品处地面湿滑,沈某在拿取菜品时不慎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等,诊断书载明建议休息一个月,累计产生医疗费等合计4000余元,沈某自付医疗费500余元,其余为火锅店垫付。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对后续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沈某遂将该火锅店经营者诉至法院。
沈某认为,其发现地面有积水时,曾提醒过店内工作人员,却未得到及时处理,且店内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铺设防滑垫,故店家应对其受伤承担责任,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累计2.5万余元。
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日为阴雨天气,原告与朋友至被告店内就餐,在原告提醒地面有积水需要处理的情况下,被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导致原告再次至菜品区取菜时滑倒摔伤。综合事故发生经过,被告经提醒未引起重视,致使顾客摔倒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火锅店的管理人和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在易致人滑倒等存在安全隐患处,明显张贴或摆放防滑倒安全提示标识,并采取有效防滑措施,为顾客提供安全的用餐环境。并且,餐饮店放置菜品处本就容易有积水导致湿滑,涉案店内却未铺设防滑垫,其在原告提醒后仍未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以致损害发生,服务中存在瑕疵,应当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滑倒摔伤,故经营者应对消费者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