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引纠纷 耐心调解促和谐
2024-10-23 14:19: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飞凤 张海艳
 

  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庭后调解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成功化解三方矛盾纠纷,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2023年4月,三明某农业公司购进鲈鱼鱼苗5.7万余条,并投放至其承包的鱼塘进行养殖,因鱼塘杀虫需要,同年12月,三明某农业公司向某药品销售公司购买某环1号、某环2号若干,使用于鱼塘,自次日起鱼塘内部分鱼陆续死亡,共计造成约6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因协商未果,2024年5月8日,三明某农业公司将该某环1号、2号生产商某生物科技公司及经销商某药品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4万余元。

  该案最初受理时,因案情复杂、讼争标的额较大,诉前调解无果,案件进入审理程序。

  庭审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所发表的意见,依法进行了调解,各方对某环1号、2号是否为兽药、是否为缺陷产品、死鱼事件与使用某环1号、2号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死鱼损失金额如何确定等,均存在争议,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成功,但承办法官仍不放弃对该案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休庭期间,原告提交了《兽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等关于兽药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承办法官也通过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多方查找类似案例、裁判文书,寻求类案解决思路。经反复与当事人沟通,终于在第二次开庭前,各方当事人同意再次调解。

  调解过程中,针对各方争议焦点,承办法官从法、理、情三个方面,从兽药管理规范、鱼类养殖技术、损失发生的客观性、损失金额的确定、多因一果导致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诉讼成本、企业商誉等多个角度,做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释法说理,阐明利害,促成三方心平气和地沟通解决问题。

  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生物科技公司补偿三明某农业公司12万元,其中支付款项8万元、用产品抵偿4万元,分两期履行完毕;某药品销售公司自愿承担此前救治鱼所发生的药品费用。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产品责任纠纷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要由生产者、销售者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没有缺陷,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企业应规范经营,将相关产品纳入兽药规范化管理,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产品责任纠纷的受害人则要对产品销售时存在缺陷进行初步证明,同时,要对缺陷产品曾经被使用或消费,并且导致其损害的发生(含损失的具体范围、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在水产养殖行业,水产品死亡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发生损害后,一方面要及时采取各种方式避免损失扩大,另一方面也要及时固定证据、进行鉴定,避免后续责任认定、损失分担存在困难。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