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瞄准方位、洞察规律、把握方法,久久为功,强化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唯有裁判者秉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有格局,专业过硬;有情怀,作风过硬;有方法,能力过硬,方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并经由裁判传递出新时代的法治力量。我们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瞄准方位、洞察规律、把握方法,久久为功,强化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
瞄准方位,裁判让人信服的基本坐标。方位,就是行动的坐标。说理的“根”在技术之外,必须看清楚裁判和说理背后的时代方位。
一是裁判要更加注重助推社会治理。融入社会治理是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重要价值追求。裁判文书说理不仅要展示裁判的正当性,回应当事人的诉求,还要发挥裁判评价、规范、指引功能,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作用,也是人民法院履行“抓前端、治未病”法定职能的应有之义。
二是裁判不仅要体现“救济有没有”,还要体现“体验好不好”。我们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审判工作中,要通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让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更多的获得感。
三是裁判需由单向独白走向双向对话。审理过程中,法官是进程主导者,也是裁判者。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进步,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日益彰显,裁判和文书说理要体现回应当事人的合理关切,以提升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
裁判的内在要求有很多,说明理由便是其中之一。在越来越复杂多元的社会中,进行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时,还需要把握一些紧跟时代特点的规律性认识。
一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案件类型丰富多彩,事实认定扑朔迷离、法律适用左右为难是常事,法官需要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把握争议和诉求的本来面目,不为表象所遮蔽,也避免裁判文书洋洋洒洒、万语千言,却与审判职能背道而驰,不解决实际问题,徒增诉累。这需要法官去伪存真、由表及里,进行有实质性的审理和裁判。如果抓不住本质,说理也不到位,裁判想让人信服也是不可能的。
二是透过规范看价值。我们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权威,也要合乎理性、与时俱进地阐释法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的严格执行就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的实现,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容易异化为机械司法,背离法律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其实,任何法律条文,不仅仅有字里行间的正义表述,更有白纸黑字背后法的目的和价值。
三是透过争议看趋势。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下,一方面,法官要更加注重说情说理。注重法条的阐述是裁判的立身之本,但严格司法不是刻板司法,人们的美好生活需要不仅是要让人们在法律下生活,更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生活得丰富多彩。另一方面,我们要更加注重双方当事人利益衡量。大多数疑难案件,往往并不是案情有多么纷繁复杂,而是难在如何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进行权衡,并合乎理性地依法作出公平正义的裁判。此外,要更加注重人文关怀。法律不是冰冷的,是有温度的,法律实施越来越强调设身处地地想人之所想、急人之所急,使法律逻辑闪烁人性的光辉。
把握方法,是裁判让人信服的路径指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所蕴含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和公信力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指引。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说理与焦点回应相辅相成。问题是时代的声音。裁判和文书说理存在的诸如不会说理、说理不充分乃至说理错误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审判理念、审理思路不够清晰有关。说理既要反映案件审理的全貌,又要聚焦重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深入阐述。我们要把握合法性、妥当性、针对性,真正做到把“理”讲清、辨明。
二是坚持系统思维,技术理性与价值判断相与为一。即使一个简单的案件,也涉及看得见的白纸黑字的法律和背后的公平正义。在此过程中,如果仅有技术性的法律论证,或许可以得出一个并不能算错的方案,但往往称不上一个好的结论。让人信服的裁判一定是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把技术理性与价值判断相融合,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赋予法律鲜活的生命力。
三是坚持守正创新,促进说理规范化与个性化相得益彰。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各类民事、行政案件已初步形成了相对规范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范式。我们应遵循新时代司法理念和思路,让裁判和说理充满人文价值,增强说服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