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作为追求健康的重要载体,承载着无数人追求强健体魄、塑造完美体型的梦想。然而,偶尔也会传来一些令人遗憾的消息——“健身房跑路”,消费者购买不退不换的健身课程,在“健身房跑路”后能否要求赔偿呢?
李女士于2023年初在某健身房报名参加了为期一年的私教课程,并一次性支付了全额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健身房在报名时承诺,课程服务将严格按照约定时间进行,且明确表示“报名后不退不换”。然而,在支付了费用并上了几个月的课程后,该健身房突然宣布因经营不善而停业,且未提前通知消费者。李女士多次尝试联系健身房负责人,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对方以合同明确表明“报名后不退不换”拒绝退费要求,李女士遂诉至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课程服务协议》中“报名后不退不换”约定,不合理的限制了李女士主要权利,该约定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被告健身房因经营不善而停业的行为,致使原告参加课程培训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李女士有权解除双方2023年签订的《课程服务协议》,并要求被告健身房退还课程费用。
关于退费金额的计算标准,虽《课程服务协议》约定原价160元/课,96课时特惠价12000元,但签订合同时,被告健身房已收取96节课时优惠价12000元的课时费,即作出了以优惠标准计收课时费的承诺,12000元为事实上的成交价。故法院综合考虑事实成交价、课程约定期间、已上课程、排课密度、停业时间等因素,判令被告健身房退还原告4500元课程费用。
法官提醒
消费者应谨慎选择课程机构,避免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朋友邻居及网络等多种途径,充分的了解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口碑;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了解机构的退费或课程调整等相关要求;签订合同后留存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收据等。